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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日,北京一幢大樓幾乎隱沒在濃霧中。 |
最近,PM2.5(大氣中直徑小於或等於2.5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為可入肺顆粒物)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它關係著空氣的質量,關係著人們的健康和生命。
令人困惑的是,正當公眾對PM2.5表現出極大的興趣時,環保等部門卻閃爍其詞,甚至諱莫如深。
有人說,公布PM2.5會降低空氣質量的達標率,但北京市環保局副局長杜少中表示,北京的PM10都“沒達過標”,又何來PM2.5降低達標率之說?
實際上,一個城市的空氣狀況如何,民眾心裡有數,儘管他們也許不知曉或者不懂得那些專業的術語和數據。以北京的空氣而言,前不久那種污濁的霧霾天氣不僅讓人透不過氣來,致使醫院呼吸科病人激增,而且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工作出行,航班被迫取消,交通事故頻發。在這種情況下,民眾渴望知道,從專業的角度講,空氣的質量究竟如何。
其實,這本是公眾的知情權。如果空氣監測部門經費來自財政,來自納稅人,就有義務將監測結果公之於眾。在一個政府依賴納稅人存在和運轉的社會裡,公眾有權利知道他們的錢花在了什麼地方,以及花費的結果。毋庸置疑,中國的環保部門,有義務將空氣質量數據告知納稅人,讓納稅人知道自己稅收的“產出”。那種遮遮掩掩的做法是對此種義務的違反,輕則應受納稅人的批評,重則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第六條),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第九條)。並且,“環境保護”屬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條)。
還有,對於“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做法,“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