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具體行業規章中,違反上位法原則的規定卻自成格局,儼然“法制健全”。比如,以分計費的“規定”有1995年原電郵部頒布的《全國數字移動電話(GSM)計費原則暫行規定》,有2004年原信息產業部《關於中國移動通信GSM移動電話業務計費原則備案的通知》。甚至業內人士反詰:這些計費原則都是“政府規定的”,哈爾濱市工商局不能“有法不依”。
其實,電信條例本身就是一部行業管理法規,是十多年前由原信息產業部起草的,其中規定更多體現的是行業監管、企業發展的訴求,消費者權利卻難在其中體現。至於上述收費標準的規定,只是行業內部文件,雖然是“政府規定”,但並非“法律”,工商部門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提出質疑,談不上“有法不依”。
其次,這種爭議背後有一個“部門立法”為“民生立法”讓路的問題。2009年9月2日的人民日報就報道過“部門立法”問題,稱目前我國80%的地方法規草案由立法機關委托政府職能部門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門利益法制化現象,令人心憂。就電信條例來說,它難稱是一部“民生法規”,比如,2009年違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被列入刑法懲治之前,不少地方的電信商在出售用戶信息。但對這種明顯損害消費者權益、違背誠信的行為,工信部、工商局卻都難做處罰,因為電信條例中根本就沒有運營商保護用戶信息的規定。
前些天,溫總理在聽取社會各界對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時,指出“政府工作的中心就是民生”。電信業內人士所反覆強調的“政府規定”、“監管劃分”,是否與上位法有衝突且不說,問題在於:這些行業內部文件,是否體現了民生原則?是否能保障普通人的利益?是否有悖於起碼的公平原則?答案是顯然的。
總而言之,行業利益破局,全社會共享發展成果,是一個漫長、漸進的過程,當務之急在於理順現行的管理機制。按消法規定,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終端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但按現行的電信條例,工商部門既不能做處罰,或直接調價,那又如何維權,如何監管?消法中規定的種種消費者權益,不應受阻於行業規章。
顯然,改變電話收費標準,並非哈爾濱一地工商部門能解決的,而是需要“頂層設計”,以開放設計直接吸納基層的民生訴求,變消極應付為積極回應。現行的行業法規,不應妨礙“民生法律”的實現。(時間:2月15日 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