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老百姓對於官員的“家底”是沒有概念的,如此選擇性公示,一方面,公眾便無法從中獲取到足夠的信息,也就很難看出其中的真問題,從而公眾的監督自然就會少了目標,也當然就無可“訴”了;既然是有“選擇性公示”,公眾對官員財產公示,就會從“熱情”變成“無心情”,也就懶得“訴”了,這恐怕是“零投訴零異議”另一方面。
“零投訴零異議”並非表明官員財產公示“效果很好”,相反表明,官員財產公示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好“建章立制”文章,比如,建立財產申報查證制度,保證官員的財產等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比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公示細則,讓公示內容年度化,公示範圍公開化等。總之,只有當真實、透明成為“公示”運行過程的底色,才會有公示的真正效果。期待著“官員財產公示”能一步一步向前走。(時間:4月5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