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法人治理結構,只是明確了身份,但究竟採取何種模式實現法人治理,意見只是給予了原則性的指導,並無細化規定。而且,何種事業單位可以定性為公益性,以及是否適宜採取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意見也無明確界定,而是給了因地制宜、自由權衡的空間。事改固然不宜一刀切,但在涉及到複雜利益糾葛的情況下,因地制宜、自由權衡的空間似乎不宜太大。
目前的方案較多涉及階段性目標,也是對建立“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這一總體目標進行打基礎。換言之,作為“中間力量”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如何深化改革,仍需更為細化的後續改革方案。(時間:4月18日 來源:長江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