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該《辦法》在其立法程序上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瑕疵,不得不面臨著法律效力上的“尷尬”處境。其一,縱觀我國《民用航空法》以及其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一處提到“民航發展基金”,上位法的缺失使得該項“基金”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二,“基金”的性質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是屬於稅收還是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還缺乏官方明確的說法。根據《立法法》和《憲法》的有關規定,征費和稅收種類的設置由法律、行政法規調整,財政部是否有權設立新的稅收、征費種類是值得質疑的。
從剛頒布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我們誠然看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努力和所作出的改進、調整。其實公眾關心的不是它叫什麼,它的名頭是什麼(機場建設費還是民航發展基金),重要的是能否做到合理徵收、分配,善於運用,使其成為支持我國航空業發展的一份力量,讓公眾真正得到實惠;公開實施流程、賬目及資金投入成果,把基金的徵收、管理、分配和審計放置在社會公眾的“透明視野”監督之下,讓老百姓了解民航發展基金、真正願意繳納基金,這才是衡量這項制度設立和運行的根本基礎。(時間:4月19日 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