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最高法對吳英案所表現出的難得審慎態度,以及吳英案所兼具的重要社會意義,呼籲浙江高院不必囿於諸如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歷史與現實負責的態度,果斷不選“直接改判”的選項,而給予本案以及諸多同類案件一次再討論的機會。因為此前的諸多討論中,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三者的難於釐清,本身是吳英案備受矚目的另一個原因。行為表現高度近似的三種籌款行為,在法律中卻給予著結果迥異的三種評價,從民事糾紛到十年以下刑責,直至科處死刑。對吳英案的爭論,有著包括法律定性、量刑輕重、罪與非罪在內的諸多維度,各表一端的幾輪爭論之後,法律界不乏基本共識,司法機關對於個案的最終認定,也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聽取與吸收。
法律應當而且必須關照現實,但成文法律客觀上也必然滯後於現實。生逢國家各項領域正在進行著的變革,確實需要通過司法的“審慎”來為改革贏得時間。2012年“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指出,吳英案反映了民間金融發展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不適應。社會和企業發展需要資金,壟斷的金融業無法提供和滿足這份發展需要,除了開放相關領域,已然別無他途。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中,也已將金融明確列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之一。國家從大政方針高度對民間金融的正名,正在打通“最後的一公里”。亂象紛呈的民間金融,以往沒少用殺伐來祭旗,而今一切既已在變革之中,實無必要為此再添過多怨憤。實有必要回頭細數,那些迫不及待想讓吳英死的各方勢力,在本案過程中或明或暗的作為,究竟出於何種考量,包括那些因揭發而生恨的算計,那些行業利益的塊壘。不僅如此,應當用事實證明,過去能靠領導人的一句話“救了年廣久”,而今不斷進步著的中國,有智慧也有魄力去救下吳英們。
有最高法裁定保底,或許不再人命關天,但吳英案所指向的民間金融前景,卻依然攸關著國家層面的諸項改革,進度及其走向。最高法裁定中所顯現的審慎態度,並非本案的終點,重審法院是否能延續這份審慎,各級司法機關在同類案件中是否能同樣秉承這份審慎,有待觀察,值得期待。(時間:4月23日 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