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奎在上訴狀裡寫了幾條請求事項,一是請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鄂中法(2012)刑知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二是一審法院對李清一案無管轄權,偵查和公訴、審判均違反法律的規定;三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判決上訴人無罪等。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管轄的規定。”王福奎說,法院就依據了一個蓋有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印章的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通知的複印件,認定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是執行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王福奎還表示,李清應適用“兩院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辯護意見。這個意見對刑法總則部分規定的更為明確,上訴人可適用立功、未遂,李清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應依法從輕判處。為了維護李清的合法權益,依據刑事訴法的規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認真真、依法公正地判決李清免予刑事處罰。(時間:5月22日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