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程度上講,“天價罰單”案也凸顯了選擇執法的遺憾。放眼當下,我們似乎對類似小蝦米式的執行對象,總是出重拳,出乎常人意料。比如平頂山“天價過路費案”,也開出了368萬元的巨額罰單。而對大象級執法對象,總是“心太軟”,出手軟綿綿。比如,達芬奇家具造假案,與李清賣山寨羊毛衫幾乎性質相同,有媒體統計其近3年的相關財務報表顯示:僅2007年一年,達芬奇在上海的營業收入額就高達1.5億元,3年來,公司各項銷售業績均呈攀升狀態,2010年一年銷售額高達4.14億元。可是,上海工商部門卻開出了133.42萬元罰單。
兩相對照,則不免讓人覺得,這樣不對稱的處罰對李清來說,並不公平,對於遏制制假和售假也未必起到很大的作用。這實在讓人忍不住聯想:要是這樣處罰毒膠囊,普通老百姓就不會擔驚受怕了;要是這樣處罰康菲石油,漏油問題早就解決了;要是這樣處罰地溝油,消費者再也不會用餐之苦了。當然,我們並不是不贊同對賣假羊毛衫的農民進行法律懲罰,只是覺得,執法者不能選擇性執法,倘若我們每項執法活動,專門針對小蝦米級對象,不惜重拳置於死地,而不是致力於常態性執法,將矛頭對准大象級企業,那麼,執法者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難以服眾。(時間:5月25日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