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位法日臻細密的今天,一些地方“N世同堂”的下位法的叠床架屋,不僅有損法規的權威和尊嚴,也與民眾法律信仰的培養背道而馳。鑒於此,筆者認為,加快國家立法進程,從嚴規範地方立法規模、項目、選擇,是構建科學法律體系、夯實依法治國基礎的不二法門。因為,一旦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規”中存在著差異甚至迥異的解釋,肯定會影響我國整個法律法規體系的嚴肅性和規範性——處理公務尤其是涉及立法時,千萬不能憑感覺行事。
有關部門推出的每一個政策、每一項措施,都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慎重實施。這樣才能一出台就能得到群眾的大力支持,貫徹得徹底。而個別地方甫一出台“新規定”,就惹得一片爭議,除了出發點值得商榷外,其“立法過程”恐怕也不是那麼完美。因為,任何一項立法工作,都不可能脫離群眾的意見。如果立法前能夠充分徵求民意,那麼“雷人條例”就很難出現。這種情況不獨個別地方會出現,在有些職能部門也會零星出現,比如,日前北京交通委推廣公共自行車服務,但對象卻僅限於有本市二代身份證的市民。如此,怎能讓人信服?
地方法規要有地方特色,不多不濫。其實,在很多情形下,個別地方、有些部門並非無法可依,只不過是想通過立法來謀求特定的權力和利益,這是當前一些地方立法諸多弊端的症結所在。筆者以為,近來雷人立法迭出,有關部門應該以此為契機,將地方立法中“質”的要求放在首位,在從嚴把握立法“入口”上動真格,在嚴把立法“出口”上下工夫,讓這些地方法規、部門條例曬一曬《憲法》這個“國有太陽”,去粗存精,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間:6月19日 來源:沈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