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當地立法規范太陽能、風能使用,看似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能源資源,實際上只會導致對可再生資源使用的制約。
風能和太陽能屬於清潔能源、可持續使用和環保能源,其優勢極為明顯,最大的優勢和潛在價值是能直接形成對現有有限自然資源的節約。據資料顯示,僅2006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總計為2億噸標準煤,約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8%,這裡面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利用功不可沒。使用風能和太陽能的企業和家庭越多,越能形成事實上對現有不可再行能源的節約利用,又如我國太陽能熱水器使用總量已達9000萬平方米,4000多萬戶家庭、近2億人用上了太陽能熱水器。這會直接節約多少電能?熱能?少產生多少廢氣和污染物?
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的報批,只會增加不必要的使用程序,甚至會逐步演化為“收費”。這無疑會限制和制約企業和公眾開發使用這兩類自然能源的積極性。
將風能和太陽能定位為“國有”,從法律和理論上或沒有錯。問題是“國有”的概念過於寬泛,按照這一邏輯,只要是國內境內所有物質和事物全部都是“國有”的,如生活在國家的公民個人也是“國有”的,無所不在的“空氣”也是“國有”的,“人”都是國有的了個人的“私產”也就間接變成國有的了,這豈不是一個“滑稽”的結果?況且,再按照這樣一個“國有”邏輯,人們呼吸空氣是不是也要“收費”和“管理”?人活著是不是就要“交人頭稅”?
過度的“國有化”思維並不利用資源有效利用和真正的環保節約,也會引發諸多爭議。尤其是經行政部門“批准”才允許如何如何的話,讓人產生部門“創收”之嫌。氣象部門真正的職責是服務公眾和社會,提供更準確的天氣氣象、地震災害等預防及減少災害發生,“嚴格審批”到風能和太陽能利用上,弊遠遠大於利。什麼時候可以完全將風能和太陽能納為“國有”呢?應參考已經納入國有的資源和能源管理,對於有限的資源能源如礦物、天然氣、水等可以納入,有必要由國家和政府管理,而完全可以無限制使用、可持續使用和取之不盡的風能、太陽能,現在就“管”顯然“管的太寬”。(時間:6月19日 來源:中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