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位哈爾濱乘客當初在遭遇延誤後採取了一些維權行為,也許確實給航空公司帶去了一些“不便”,但自始至終還是在較為理性地維權,並沒有做出任何過激的、觸犯法律的行為,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不予提供服務的“黑名單”。這種做法並非個案,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過“黑名單”,用以約束和限制他們眼中的“問題旅客”。但是,此種“慣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嗎?
有觀點認為,我國法院系統已經通過判決確認了“黑名單”的合法性,理由是在2011年北京市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原告範某多次向廈航和他人講恐嚇、威脅言語,表現出過激言行。廈航出於安全考慮,對範某乘坐廈航航班採取了取消訂票、訂座等限制措施。範某將廈航訴至法院,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及二中院二審均判決範某敗訴。然而,法院支持的是航空公司對於“危險分子”曾經的一次或幾次拒載行為,並不是支持了此後終生拒載的“黑名單”。這從範某停止過激行為後,廈航不再拒絕其登機也能看出。
事實上,我國《航空法》及相關法律並未賦予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拒載旅客的權力。相反,《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自然不能拒絕乘客合理的運輸要求。對於乘客罷乘、鬧事、索賠的行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動輒將乘客列入“黑名單”進行終生拒載,是不符合現行法律的。
面對屢屢出現的旅客暴力維權事件,不少民航人士呼籲,國內航空公司應聯合建立“黑名單”,以約束旅客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即使將來真的要建立民航“黑名單”,也應該對誰有權作出、黑名單的範圍、列入黑名單的程序、列入黑名單的法律後果作出正確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