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把民航“黑名單”的設立列入政府行為,需經安全與司法部門核准認定,並設立專門的審監和申訴機構,不能由航空公司單方面作出。“黑名單”的範圍應當嚴格限制在“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而不能航空公司看誰不順眼,就“黑”了誰。
其實,即使乘客可能有“潛在威脅”,也未必要用“黑名單”拒載的方式。這在國外有類似做法,比如歐美等國,航空公司對存在高風險的人不是絕對拒載,而是在上飛機前對其進行更為嚴格的安檢。我們也許能進行效仿,如此既保障了航空安全,也尊重了乘客乘坐飛機的權利。(時間:7月19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