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個稅似乎簡單合理,但我國有13億人口,讓家庭申報其應稅所得,會使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
“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是國際慣例,更能體現稅負公平、社會公平,稅務部門不能以存在技術難題為借口。”
近日,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我國目前按照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的說法,使個稅能否按照家庭計征這個話題再次被熱議,反對者和支持者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
“兩個3口之家,其中一個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繳個稅;另一個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3人都不用繳個稅,這樣顯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進行徵稅改革,宜早不宜遲。”
這段話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之口。2011年4月下旬,《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包括金碩仁在內的部分委員提出,現行個稅徵收辦法對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不公平。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鏗表示,很多人對個稅徵收的意見,都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一般稱為個稅起徵點——編者注)沒有與家庭負擔掛鈎有關。設置一個簡單的數額,達到這個數額就對個人徵稅,看起來公平,實際上並非如此,畢竟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
我國已經實行了30多年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徵稅辦法,手續簡便,征納雙方執行起來都比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專項扣除的設計缺陷已經人所共知,在目前個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下更為突出。每次個稅制度改革,公眾對個稅起徵點討論較多,但是,無論起徵點是多少,都是針對個人的,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人口數。這樣一來,人均的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