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在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下,管理一種商品尤其是商品房,應該以市場調節機制為主,在市場失靈的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預。價格干預猶如戰爭中的“核武器”,不到關鍵時刻,不能像常規武器那樣頻頻使用。因此,房價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價格干預為輔。至於商品房何時啟用價格干預政策,既要看市場和民意,更要有法律作約束。在進行臨時價格干預前,還要做好稅費清理,以及地方政府摒棄土地財政這兩門功課,否則,不僅難以藥到病除,也難以服眾。
實際上,動用行政之手干預商品價格,早在之前就有地方嘗試過。譬如南京2007年出台的“一房一價”政策規定“普通商品住宅的淨利潤率為8%”,深圳也有價格干預的相關規定,但這些地方的制度安排,並沒有把桀驁的房價馴服,所以,陝西省出台“房地產合理利潤率”的政策,可能也難以逃脫類似宿命。(時間:10月23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