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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教師揪耳朵提起男童(圖片來自於網絡) |
兩種截然相反的聲音,一直在溫嶺虐童案中碰撞著。自10月25日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顔某某以來,這種碰撞就沒有停止過。昨天有消息稱,溫嶺檢察院駁回了警方對顔的批捕申請。檢方的這一決定,再次引起了爭議。
以律師為代表的一方,認為既然目前我國法律對“虐童”行為,沒有明確的刑法罪名,依罪刑法定的原則,顔某某不應被定罪,包括不能被定內涵寬泛的“口袋罪”尋釁滋事罪;相反,目前警方對顔的刑拘,是迫於輿論壓力,是曲法阿世。而更多的公眾則認為,顔某某對兒童做出扯耳拎人、膠布封口等行為,傷天害理,超出底線,必須受法律嚴厲懲罰。
事件曝光之初,早報於10月26日發表了題為《守護童年:需嚴格法律,更需財政投入》的社論文章,曾指出現行刑法對於類似虐童的行為,存在一定的盲區。“虐待罪”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前提是,受害者構成法醫學意義上的輕傷。無奈警方只能用“尋釁滋事罪”鬆鬆垮垮地套到幼兒教師顔某某的頭上。將顔的虐童行為,附會為“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實在是有些牽強。
在之前的文章中早報曾預測過“恐怕這個罪名在之後的起訴、判決中都會有麻煩”,如今真的遇到了麻煩溫嶺檢察院拒絕批捕。按《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檢方此舉可以被理解為檢方不認為目前的證據能證明顔的行為構成犯罪。
“尋釁滋事罪”是個筐,筐裡筐外的人都不好受。但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溫嶺檢方依然行使了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獨立檢察權,沒有把顔某某計入某種“成本”中。這種堅持司法獨立的態度是值得稱道的。
而司法程序的“暫停”,也給了公眾更多的思考空間,關於孩子,也關於中國的法治願景是貫徹“法無明文不定罪”的原則,讓人神共憤的虐童幼師逍遙法外,還是對現有法條做擴張性解釋,將顔某某的行為納入其中?兩種選擇都讓人覺得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