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上升到法律制裁層面,則又需嚴格遵照法律。如果執法部門不夠獨立、不依循於法律,那今天討好民意,明天就可能服從於官威。因此,只有當執法機構以法律為唯一准繩時,才是公眾之福。
顔艶紅案事實上並不複雜,從中國目前的法律看,最適合的應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定:毆打、傷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很多人可能會認為這樣的處罰太過輕飄,但構建法治社會,罪行法定是必須遵循的原則。
顔艶紅案也反映出我國立法的空白。無論是設立虐童罪,還是對虐待罪進行擴大解釋,總之,法律應對兒童有特殊保護。(時間:11月7日 來源: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