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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無罪不等於無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08:31  


該教師揪耳朵提起男童(圖片來自於網絡)
  浙江溫嶺幼兒教師顔艶紅虐童一事近日有了新進展。溫嶺警方經深入偵查,認為涉案當事人顔艶紅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案。當然,這並不代表虐童者將逍遙法外——顔艶紅在獲釋之前,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

  從溫嶺虐童案發,到輿論一片嘩然,處於汹汹民意中的司法機關備受期待。而值得肯定的是,民意並未對司法的獨立判斷構成影響。

  對顔艶紅不構成犯罪的反覆論證與闡釋,又使得顔艶紅在虐童事件中的違法性被人為忽略。對這一事件,罪與非罪的技術探討固然重要,在此之前的是非判斷更需明了。顔艶紅的虐童行為雖在是否構成犯罪上存有頗多爭議,但在其行為的違法性上卻是毫無異議。如果說司法的追求是要實現“看得見的正義”,那麼,顔艶紅的虐童行為依現行法不構成犯罪只是正義的一部分。顔艶紅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則是正義的另一部分。強調法治獨立於民意,也不能獨立於基本的是與非,尤其不能給公眾造成這樣的錯覺: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司法機關不能把虐童者怎麼樣。

  事實上,責任體系是一個整體。刑事責任僅僅是這個責任體系中的一部分。顔艶紅的違法行為雖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她仍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說,拘留15天已足以嚇阻一些潛在的虐童者。當然,前提是媒體應著力將這種行政責任傳遞給更多的公眾,而不是老聚焦在罪與非罪或司法與民意的親疏上。

  就虐童案而言,也有兩面。如何處罰顔艶紅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兒童則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機關對行為人挑戰國家法度的懲治,這種責任承擔方式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要求,但還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在法律上,被害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就顔艶紅的民事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顔艶紅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人為顔艶紅鳴不平,自有其司法價值和社會價值在。同樣,若有法律人能為被害兒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動法治管道內的維權行動,當更有其司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與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應主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不同,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是被害人的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放棄對違法者的索賠,實則在放棄個人權利的同時,也放棄了讓加害者承擔民事責任來完成社會關係重建的義務。在轉型期的中國,“打官司”並不是一件多麼令人愉快的事。維護被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時也不僅僅在觀念,還在法律技術的缺乏以及社會輿論的支持。我們理當對勇敢地依法維權的當事人表達期待與讚賞。(時間:11月18日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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