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顔艶紅QQ空間裡的虐童照 |
備受關注的溫嶺市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顔艶紅虐童事件,近日有了新的說法。溫嶺市公安機關經過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有媒體以“虐童教師無罪釋放”為題,對這一進展做了報道。
10月下旬,顔艶紅虐待幼童事件通過網絡被披露,大量虐童的照片和視頻被公布出來,激起了公憤。當地警方很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名將其拘留,並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在檢察機關做出補充偵查、暫不批捕等決定後,公安機關最終將羈押期已抵行政拘留期限的顔艶紅“依法釋放”。群情汹湧的虐童事件以此種“峰回路轉”的方式作結,不能不說有幾分怪異。
溫嶺公安機關在依法拘留顔艶紅之後,又尷尬地將其依法釋放,其矛盾行為透露出幾分無奈。從現行刑法的罪名設置看,勉強可以套在虐童事件上的,大概有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等,但如果細究起來,又似乎哪個罪名都不合適。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與顔艶紅傷害幼童身體與心靈的行為有所不符。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一般要求受害者達到輕傷以上。虐待罪的行為主體,則局限於家庭成員。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顔艶紅的行為似乎沒有觸犯任何法條,於是只能處以行政處罰。從這個角度看,釋放顔艶紅的做法表現了對法律的尊重、對當事人權利的維護。
但另一方面,讓人們普遍感到困惑的是,顔艶紅的行為怎麼可能不是犯罪呢?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裡,顔艶紅多次以不同手段虐待幼兒,不僅傷害了他們的身體,還給他們幼小的心靈帶來戕害。扔垃圾桶、膠帶貼嘴、揪耳朵拎起、強迫幼兒親嘴及做危險動作,樁樁件件都堪稱令人發指。顔艶紅還將虐童照片上傳至公共網絡空間,不僅挑戰了公序良俗,還給被虐待幼童帶來了二次精神傷害。在做出了所有這些不可思議的惡行之後,顔艶紅僅僅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這樣的從輕發落不僅是對受害兒童的忽視、對公眾情感的輕慢,更是對法治精神的違背。在虐童事件多發的現實背景下,這樣的處罰決定還可能給社會某種暗示,即虐待幼童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糟糕的“案例性”影響則幾乎是災難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