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從普遍的人類文明法則,還是中國家庭獨生子女居多、兒童權益意識提升的現實情形來看,顔艶紅虐待幼童的行為都是不可原諒的。如果說刑法和整個法律體系都無法對這樣的行為做出嚴厲懲處和有效預防,只能說明我們的法治體系存在嚴重疏漏。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刑法中增設一個虐童罪的“補丁”就萬事大吉了。
從溫嶺虐童事件的整個過程來看,法律和社會在兒童保護方面的缺失是多方面的。藍孔雀幼兒園多次接到過幼兒被傷害的投訴,但負責人都以“不存在此事”為由搪塞了過去。家長在發現幼兒可能受到虐待後,除了向園方投訴,幾乎沒有任何其他維權途徑。顔艶紅虐童並非隱秘進行,而是有著目擊者的,卻沒有任何人提請園方注意或將此事公之於眾。顔艶紅到案卻不能繩之以法,更凸顯現行刑法在兒童保護方面的軟弱無力。在這整個事件中,不僅顔艶紅是作惡者、應當受到嚴懲,旁觀顔艶紅虐童並幫其拍照的教師,替顔艶紅遮掩惡行的園方,長期忽略虐童現象的教育主管機關,其實都應該承擔不同形式的責任。至於立法機關和司法部門,更應該借由此事深入思考這樣一些問題:虐童這樣的精神傷害,難道不比砍掉一個手指頭後果嚴重得多嗎,為何卻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人的精神尊嚴和精神健康難道就不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嗎?
顔艶紅逃脫法網,對這個無知的年輕人而言也許是幸運,但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卻是悲劇。這個悲劇的核心,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種文明價值的空懸和無根化。肩負幼童保護之責的社會組織尚未發育,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流於形式和碎片,兒童精神健康被忽略,在這樣的圖景中僅僅空談“虐童罪”的設立與否,實在說得上是不知所謂。(時間:11月18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