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光文、蔭士安和王茵作為項目負責人未在項目實施現場履行告知義務,在試驗期間始終沒有告知當地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的是“黃金大米”試驗;在與學生家長簽署知情同意書時故意使用“富含類胡蘿蔔素的大米”這一表述,刻意隱瞞了使用 “黃金大米”的事實。
調查發現,2008年7月,在有關部門獲知美國塔夫茨大學在我國開展“黃金大米”試驗的信息,對該項目主要研究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當事人隱瞞事實,謊稱研究工作還沒有進行,但實際上現場工作當時已經結束。在本次調查中,蔭士安、王茵等隱瞞主要實情,提供虛假信息,嚴重干擾、妨礙了調查工作。(時間:12月7日 來源:健康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