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無論是否有藥監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因優卡丹事件,演員宋丹丹近日被扯進“代言門”,雖然仁和藥業日前發出聲明,澄清了“優卡丹會損害兒童肝腎”的傳言,宋丹丹也表示“如釋重負”,但她已公開表示將不再代言藥品廣告。
贊成 開誠布公是尊重公眾
這不是第一次名人代言的產品出問題,也不是第一次明星因問題產品而道歉,但是真正能像宋丹丹一樣下決心表態“下不為例”的卻屈指可數乃至絕無僅有。有網友苛責宋丹丹表示道歉為時已晚,筆者卻不敢苟同,相比於其他代言明星在出事後不見蹤影不見表態的情形,宋丹丹不僅第一時間進行道歉,並在微博下決心下不為例。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敢於承擔責任,不僅是職業道德,更是立足於該行業的根本。
明星效應任何時候都不可小覷,一件普通商品只要與明星沾邊,便可能價錢翻幾番,只因為消費者要與明星齊肩。正常情況下,產品質量過硬,加上明星光環的錦上添花,讓消費者享受到應有的品質與服務,相互之間是互利共贏的關係。但從明星角度來看,明星代言不僅是創收的一項,如果商品質量良好,還可以反過來給明星的觀眾緣加分,因為由產品看代言,印證了明星的個性與品質。所以,正常的產品代言,明星並無可疑指摘之處。
糟糕的代言情形是,產品本身質量並不過硬,甚至有不容忽視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商家利用明星效應來提升產品銷量,便是不可原諒的違法行為。而作為明星,雖然不必具備專業的質量檢測能力,但是在挑選代言時應當謹慎,要求商家出示相關的質檢證明和其他相關憑證,以表明產品的可信賴性。如果明星只認錢而不考慮商品品質,一旦產品出問題,明星的品德必然要受到公眾的質疑。
在宋丹丹之前,已經有不少問題產品和代言明星被曝光的事情,但是鮮有明星主動站出來承認錯誤並表態下不為例。宋丹丹能夠對公眾道歉,這是獲取公眾諒解的第一步,相比其他明星遮遮掩掩的躲避態度,這樣的開誠布公更加尊重公眾,畢竟中國老百姓的寬容心還是很大的。
不代言藥品應成共識
宋丹丹此番“失足”,無疑使“明星代言”問題再次成為熱點。說實話,相比少數缺德明星,宋丹丹還算不錯。誰料好馬也有失足時。當初“慎之又慎”,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無奈“紙上得來終覺淺”,結果還是被廠商不明不白的“說明書”給蒙了。雖然優卡丹方面已採取了相應措施,但作為代言人,宋丹丹可謂難辭其咎。其形象受損甚至得不償失,也是顯而易見。
因此,不管是出於自己“吃一塹長一智”,還是為公眾負責,宋丹丹今後“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無疑是個明智的選擇。我要說的是,不僅宋丹丹,這應該成為所有明星大腕的共識——不管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
明星代言藥品廣告,可收到“雙贏”效果。然而藥品畢竟不是普通商品,它關乎人的生命健康。因為人們對藥品功效往往了之甚少,沒有較多的參照物,被明星代言常常會贏得更多的人去購買使用,大家看的並不是藥品實際功效,而是衝著明星代言而來的。如果明星不檢點,亂代言,被誤導的可能性就很大。
實際上,明星並不是藥理專家,也不是親身作過檢驗,大多對藥品和廠商的情況根本不清楚,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關係,只要商家給錢就會代言。因為不了解,“問題藥品”也就乘虛而入。這不僅傷害了消費者,也使自身聲譽頓失,背上罵名,甚至受到嚴厲處罰。結果得不償失。
明乎此,明星們就該自重自愛,遠離代言藥品廣告。這樣做起碼有三大好處。一是明星不代言藥品後,廠家就只能以質量取勝,更加專注於提高藥品質量。二是明星不會陷入“托兒”的尷尬境地和承擔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風險,不至於一失足成千古恨。三是可以最大地讓利於消費者,可以買到不含代言費的優價藥,也不會為明星誤導誤傷。這些對明星而言,也是功德一件。
質疑 藥監局的作用在哪裡
這件事最關鍵的主角——國家食藥監督局並沒有體現出科學嚴謹的把關舉措,致使優卡丹變成了“憂卡丹”,致使宋丹丹說出了今後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這樣的話。宋丹丹之所以敢代言這個產品,是因為這個產品有權威部門出具的合格審批,這個權威部門的審批代表的是國家的認可,他人找不出不信的理由。
然而,這個審批卻出現了這樣大的問題,並且這個問題還存在了這麼長時間,如果不是網上爆料,這個問題不知還要存在多久,天下的兒童及父母還將被蒙在鼓裡多長時間。在這之前,難道國家食藥監督局真的不知道嗎?如果是真的不知道,那麼那些科學嚴謹的把關流程,又是如何失效的呢?為了防止更多優卡丹變成“憂卡丹”,為了使天下兒童的健康不再受到來自“靈丹妙藥”的威脅,國家相關部門要給出正面回答。
宋丹丹只是優卡丹藥品的代言人,她代言的本質離不開國家相關部門權威依據,如果這個權威依據存在著瑕疵,那麼令人難堪的將不僅僅是宋丹丹,而更重要的還在於國家相關部門權威性遭到了來自自身的損毀。
各類藥品的代言人有很多,但誰是藥品的最大代言人?回答很肯定:國家食藥監督局才是最大的藥品代言人,無論其他人怎麼代言,其根都在這個部門。國家食藥監督局,對於天下兒童的身體健康,如何盡到“先天下之憂而憂”之責?這需要國家食藥監督局先正一下身才能回答。
建議 法律明確代言人責任
網友爆料基本屬實,企業應對還算積極。而作為優卡丹代言人的宋丹丹吃起了“後悔藥”。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看得出,這番“誠懇道歉”和“下不為例”更多的是“危機公關”。
曾幾何時,某些明星大腕紛紛以代言人的角色成為藥品廣告“專業戶”,公眾廣為詬病。最典型的莫過於“皮鞋膠囊”,明星出鏡口口聲聲稱“良心藥、放心藥”,而實質上“爛鞋子”被藥企拿去做膠囊,成了“黑心藥、鬧心藥”。在問題藥品的利益鏈條上,藥企和代言的明星都是贏家,他們抱團把黑手伸向百姓的錢袋子。出了問題,代言的明星早就揣錢走人,身後留下一片吐槽,卻啥事也沒有。
在國外,名人廣告被曝就沒有“宋丹丹”們幸運了。好多年前,影星克魯茲代言一款睫毛膏,因在廣告中用假睫毛,誤導消費者令消費者曝光後遭受重金處罰;好萊塢明星雪爾代言自己沒有使用過的化妝品被罰款50萬美元,更嚴重的是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爾代言一款鍍金戒指,聲稱戴這種戒指30天後會有好運,曝光後被判7天監禁。要想從源頭上遏制名人虛假廣告,必須啟動立法,引入“證言廣告”制度,明確“明示擔保”作為代言人責任的法律原則,即名人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涉嫌違法將面臨重罰。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食品安全法”明確名人明知問題食品為之代言,要承擔民事連帶的賠償責任。對明星代言藥品,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只有涉及假藥時才有可能以共犯論處。顯然,這些法律條款對當下明星代言食品藥品的亂象根本就是牛欄關鳥。治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特別是食品、藥品這些與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廣告,沒有什麼妙藥靈丹,只有祭出細化的法律條款,嚴格明確代言人的事前事後責任,倒逼其依法代言。無論是個案的曝光譴責,還是“宋丹丹”們吃後悔藥,都是靠不住的。(時間:2月1日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