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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雙江夢鴿夫婦以及兒子李天一 |
上月底,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姦案的代理律師宣布請辭,而日前該案的新律師也浮出水面。10日凌晨,新律師發表申明,對媒體提出期待:媒體等不僅有義務遵守法律,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同時媒體也有義務正確地引導個別存有偏見和偏激的人們,進入實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隱私、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表達各種不同意見和看法的軌道。
不得不說,律師的話說得有些道理。的確,媒體有義務遵紀守法,一般情況下,他們不能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未成年人的隱私進行披露;的確,媒體有義務引導公眾,媒體的一個功能是引導輿論,而不是煽風點火,他們必須明白何為正確的輿論導向,並將公眾紛繁複雜的意見引導到主流的價值觀上。至於,媒體是否有義務維護老藝術家的形象,這倒可以商榷。媒體是事實的報道者,他們並不需要為老藝術家歌功頌德,也不能刻意捏造事實貶低老藝術家的形象,他們只要做到客觀報道即可。
問題是,律師說的這些問題,難道媒體不知道、不清楚嗎?他們當然知道。雖然,市場競爭的激烈,讓一些媒體變得唯發行和收視至上,忘記了媒體責任和應遵守的倫理法規。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媒體而言,他們明白如何報道未成年人的新聞,他們知道報道的邊界在哪裡。這一點,代理律師大可放心。
可是,媒體為何“明知故犯”,在報道李天一案件時,緊緊盯著一個李天一不放呢?一個真實的原因是,媒體也在做一個衡量:李天一並不是普通的未成年人,他背後有著顯赫的身份和背景,這個身份和背景必然引起公眾的關注。此時,李天一就不僅僅是一個人名,不僅僅是一個未成年人,而是一個公共事件中的當事人,一個公共視野中的符號。人們想通過這個事件、這個符號,看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關係和背景是否會在法律面前根本不起作用。即使事件的當事人不是李天一,而是其他同樣身份者,人們也會如此關注。
如果從公共事件角度看,這種關注就不是先入為主的“誅心之論”,而是基於一種現實經驗作出的“未雨綢繆”。這種關注也不是對老藝術家的褻瀆和傷害,而是對現實司法運行的一種必要監督。正是因為這樣的考慮,媒體才會做出一個選擇,在報道李天一時給出不一樣的規格。因為這個事件已經成為社會不能回避的公共事件。在他們看來,這種報道是一種迫不得已,是一種權衡之後的選擇。
當然,媒體在報道這樣的事件時必須謹慎,因為法律必須尊重,雖然作為公共事件,當事人的隱私已經作出一定讓渡,但是媒體也應該秉持保護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權益。(時間:7月11日 來源:黔中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