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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喝公家喝自己,能為醉酒法官開脫嗎?
http://www.CRNTT.com   2017-11-11 23:27:03


 
  也正因此,談論公職人員的權利,就從沒有“絕對權利”,而必須考慮“讓渡”的問題——公職人員本身行使著由公民委托的部分公共權力,這就天然需要讓渡部分個人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一定程度的隱私權——公職人員應當習慣於比普通民衆更多曝光於公衆監督的探照燈下;也包括部分“個人自由”——比如“休息時間自費飲酒”的自由。

  中央和地方接連推出“禁酒令”,對工作日午間的公務飲酒行為進行明令禁止,并不意味著自掏腰包的飲酒行為就獲得了“准許”。工作日午間放棄酒精,以免工作中的後患,應當成為每一名公職人員的基本自覺。畢竟,我們需要的不是“酒精”考驗的公職人員。

  當然,要讓公職人員工作日午間滴酒不沾,光靠自覺遠遠不够,還是要制度約束。而類似“禁酒令”這樣的制度,要設計得可執行、可落實。最後,相關的職能部門更應該形成主動發現問題和苗頭的意識。就以“法官醉酒導致休庭”一事為例,雖然東安縣法院處理當事法官的速度不可謂不快,但事發的時間是在今年8月,為何直到最近視頻被曝光後才“被動”發現這一問題?原本正常開庭的案件,因為法官個人原因而休庭,為何未引起重視?而在現實中,又有多少工作日午間“不喝公家喝個人”的酒鬼潛藏在公務人員隊伍之中?(來源:解放日報 解放日報評論員:曹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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