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按照國際慣例,在口岸加強重點核查和醫學檢查是防止疫情境外輸入和傳播的關鍵。據媒體報道,在口岸防控這一塊,目前海關已形成“三查三排一轉運”模式,即在檢疫篩查環節落實“三查”,嚴格100%査驗健康申報、開展體溫篩查、實施醫學巡查;在檢疫排查環節落實“三排”,嚴格實施流行病學排查、醫學排查、實驗室檢測排查;在檢疫處置環節落實“一轉運”,對發現的病例、疑似病例等一律按照聯防聯控機制轉運地方衛生健康部門妥善處置。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其局限在於對於瞞報還無能為力。如有的入境人員為了規避篩查,事先服用退燒藥,其隱患不言而喻。
因此,在對瞞報的制約問題上,法律的威懾不可或缺。上述一些熱點案例事後都進入了追責環節,但如何處理,各地的標准不盡一致,對當事人到底是應該進行行政處罰還是入罪處理,坊間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此種情況之下,最高法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這份《意見》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根據有關法律和《意見》,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無論是拒絕執行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排查、采樣等檢疫措施以及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處理措施,還是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都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意見》又特別強調,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把《意見》和上述境外輸入案例對照一下很容易看出,《意見》一方面是立足於現行法律,體現了依法防控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有較強現實針對性。
防控成效來之不易,加重境外疫情輸入風險絕不能寬宥。只有口岸防控措施到位,再輔以強大的法律威懾,才有可能讓瞞報者的僥幸心理消散。(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