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個消息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表達了支持的態度,認為確實應當按照情節嚴重性來判刑,相關犯罪人員不能拿年齡小當“護身符”,但也有網友表達出一些擔憂,認為這并不能有效解決犯罪低齡化的問題。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多起轟動輿論的青少年惡性犯罪案件,由於現行法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規定,導致侵害人屢屢因為年齡不足14歲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引發民衆的不滿情緒。這次下調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一方面是回應輿論的關切,另一方面也有深刻的現實背景因素。
犯罪低齡化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整個社會、學校和家庭的難題。一些低齡犯罪分子就是因為知道自己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才有恃無恐地犯罪。隨著社會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普遍發育較快,心理早熟現象比較常見。并且,隨著大衆傳媒的發展和網絡時代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樣,“自我意識”的覺醒以及對事物進行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的建立都相對更早。同時,隨著學校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重視,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法律最基本的作用是要維護社會秩序,《刑法》的制定要能體現出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如果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不會受到懲罰,那麼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就無所體現。
因此,年齡不應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牌”。從這一點來講,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也應該做適當的調整。應當說,此次修正案的調整是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和歷史進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