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3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自訴轉公訴案”等入選。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本批主要選編了精神性人格權刑事保護的案例,雖然罪行較輕看似“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天大的事情”。
案件的選取體現了檢察機關用心辦好群衆身邊“小案”的決心,也警示公衆此類精神性人格權刑事保護案件的所謂“小案”對當事人的毀滅性打擊以及對社會的極惡劣影響。
首先,以最受公衆關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自訴轉公訴案”為例,這是非常典型的由陌生人的無端惡意導致當事人“社會性死亡”的惡劣案件。當事人在杭州某小區快遞驛站取快遞時,遭郎某偷拍,郎某與何某假扮當事人編造“女業主寂寞出軌快遞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後郎某將捏造的聊天記錄及編造圖片、視頻發布在微信群內,引發大量低俗、侮辱性唾罵,捏造素材相繼擴散至上百個微信群,還上了微博同城熱搜和短視頻平台。當事人遭遇無端辱罵、網絡暴力,身心遭遇重創,甚至因此事丟了工作長期未能重返職場。
陌生人的偷拍、捏造,就能令一個無辜者“社會性死亡”,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該事件給公衆尤其是女性造成的不安全感無需多言。最高檢選取這一案件,旨在以此案為契機,提醒檢察機關准確把握網絡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認定條件,確立此類案件自訴轉公訴的對接程序,以改變當事人自訴艱難的境況,彰顯司法尊嚴與對潛在犯罪者的威懾。
此外,因散播裸照導致當事人自殺身亡的第138號案例、慣性偷拍者頻繁偷拍他人并在互聯網傳播的第139號案例,都極具典型意義,與當下社會事件緊密相聯。例如,在138號案例中,最高檢指出,侮辱他人行為惡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以結合行為方式、社會影響等綜合認定,行為人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視頻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或侮辱他人的信息,導致對被害人產生大量負面評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訴程序依法追訴。同時明確指出,如果行為人以破壞特定人名譽、貶低特定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在網絡上對特定對象實施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如果行為人出於尋求精神刺激等動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對婦女進行身體或者精神強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進而實施侮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強制侮辱罪。最終,該案件中散播裸照致人自殺的岳某被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但自殺身亡的受害者卻永遠失去了生命。拍攝并傳播他人裸照,這不僅是PUA手段,更是犯罪行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小案非小”,小惡亦非小。誠如最高檢所言,所有社會性死亡類“小案”,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天大的事情”。希望最高檢對這一批指導性案件的選取與解讀,可以威懾并阻止潛在的犯罪者,也令自認旁觀者的公衆警醒并自省,切莫成為參與傳播、圍觀甚至惡語相向的幫凶。(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