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商家無需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保護的是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如果購買人惡意拖延時間至商品過期後購買索賠,則不屬於消法保護的消費者,也不符合消費關系中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不應受到消法的保護,商家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斷“惡意索賠”與否,主要看消費者主觀上是否為故意購買,其購買行為是否超出了日常消費的必要,是否以牟利和非法占有為目的;其次,要判斷消費者的維權、索賠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是否存在反複多次或數額較大等情節。而“惡意索賠”這種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將面臨刑事處罰。(來源:四川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