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馬案的標準迥異 損害台灣司法公信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3 11:28:14  


  中評社香港3月13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評說,台南市長許添財及前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昨經台南地檢署偵結。許添財及許陽明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均獲不起訴處分;理由之一是檢察官認定其為“實質薪資補貼”。至於“需發票”的另一半,許添財沒有問題,但許陽明有以非屬公務用途發票報銷的情形,被以貪汙罪起訴。
 
  社評說,南檢對“二許案”的認事用法,顯然與高檢查黑中心的“馬英九案”不同。南檢承辦檢察官陳明進認為,“政府相關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遂對“不需發票”的一半採“實質薪資補貼”說,不予追究。因此,倘以南檢之“二許案”標準,則馬英九在“需發票”的一半固然沒有問題,至於“不需發票”的一半亦應認定屬“實質薪資補貼”,而不予追究;但高檢侯寬仁檢察官卻採取了與南檢“二許案”完全不同的標準,以貪汙罪起訴了馬英九。誰說檢察一體?明明是雙重標準! 

  其實,馬案與二許案在南北二地幾乎同步偵查;當時兩地檢察署且曾會議多次,並一度宣稱將同步結案,為所有的特別費案建立“共同標準”。此種觀點,當然符合“檢察一體”的原則。詎料,馬英九在二月十三日被起訴,非但未見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的特別費案有何動靜,甚至連二許案也未同步結案。高檢查黑中心顯然有“見獵心喜”之嫌,於是作出了“選擇馬英九辦案”的操切舉措。 

  社評指出,查黑中心自行其是,不問二許,只問馬英九,其實是“選擇性辦案”。如今,時隔剛好一個月,南檢“二許案”的結案報告出爐,卻採取了與高檢“馬案”迥然而異的標準;高檢這種“選擇馬英九辦案”的魯莽舉措,果然在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上製造了難以彌償的傷害。 

  南檢的辦案態度與高檢至少有三大不同。一、南檢指出,“政府部會對特別費認定不一,使檢察官無從確定”,於是採取了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但高檢則“選擇性”地採取了對被告不利的解釋。二、高檢認定馬英九以“詐術”貪汙,但南檢則認為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皆按“往例”發給及支領,難謂“詐術”。三、高檢根本罔顧本案的“高度政治性”,甚至以“不問政治”自我標榜;但南檢則公開指出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性”,並認為司法者應當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評量本案。“二許案”起訴書的字字句句,不啻是對“馬案”作了“第二次偵結”。 

  社評表示,陳明進在起訴書指出:“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砌起來?”這是陳明進的自問自答,也是他向全體“司法者”發問,當然不啻也是對持不同觀點的侯寬仁發問。 

  陳明進說,關於本案,“認事”比“用法”重要;這是一針見血之論。我們很早就提醒司法者,對於本案,不可“見樹不見林”。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高檢承辦此案,卻“只見”馬英九,“未見”四大天王、二許及翁岳生、陳唐山,及二十年來數萬行政首長,因此未能同步、同標準結案;又以“不問本案的政治性”自我標榜,卻不知其對“本案之高度政治性”故作盲目狀,其實卻正是捲入了政治,若非有意操弄政治,亦是被政治所利用。 

  假使高檢查黑中心真正服膺“檢察一體”,追求司法正義,並避免被政治利用,則倘能延後一個月與“二許案”同步、同標準結案,司法形象及司法正義就不致受此重傷。如今,高檢“選擇馬英九辦案”,倘僅被指為“未站在歷史高度”,“匠氣十足”,尚屬輕描淡寫;若被質疑為“見獵心喜”、“政治心術不正”、“專業倫理有汙點”,則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二許案偵結,卻出現了與馬案判若天壤的評量;何況,如今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等的特別費案,非但全無動靜,連特偵組也根本不知何時成立,更不知將以“馬案”為辦案標準,或以“二許案”為標準?“二許案”結案,實已到了應當為四大天王案催生的時刻了。 

  最後,社評表示,這是檢察一體嗎?這是司法正義嗎?司法者難道要摀起眼睛來自我醜化、自我羞辱到如此地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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