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4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由於檢察機關偵辦首長特別費案,出現南北寬嚴不一的雙重標準,“法務部長”施茂林認為檢方應有統一見解,“檢察總長”陳聰明則態度保留,使得此一議題不僅再度成為輿論焦點,也引發民眾對檢察系統的質疑,未來偵查其他案件若無一致標準,勢將難以善了。
社評說,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及的特別費案,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不但詳查不需發票部分,還認定以領據支領,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是“實施詐術”,因而以貪污罪名起訴馬英九;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則以既無足夠資料證明特別費完全沒有實質補貼性質,自難舉證被告有主觀犯意,更不能因為主計、審計制度上的缺漏,要機關首長負刑事責任,因此對前台南市長許添財不起訴。
顯而易見,南北兩地的檢方認事用法截然不同,從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有無施用詐術、算不算首長薪資的實質補貼、到不用單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匯入帳戶或領支票、領現金的領取方式該不該有不同偵辦標準,雙方的見解都南轅北轍,究竟何者正確,當然值得研究。我們認為,輕率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斷,固然不宜,但公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論,總不能任由民進黨來認定。
社評表示,平心而論,特別費的定位確有爭議,審計單位、主計單位及法務部等政府機關尚且認定不一,支領特別費的首長自然混淆不清。何況在過去四十多年來,領據部分一向是支領之後即核銷,不必看用途,年底也不必將未用完金額繳回;同時,領據部分從來不過問使用項目與內容,完全授權首長主觀裁量,範圍甚寬。至於需要原始憑證、發票核銷的另一半特別費,則只要發票內容不符會計、審計要求,就會構成詐欺或貪污罪嫌。
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否當初設置特別費的本意,容或見仁見智,但客觀上至少可以認定,領據核銷的部分,首長沒有實施詐術的問題,也無侵 占或公法上的不當得利。但候寛仁在起訴馬英九時,顯然並不採取這種見解,其對錯姑且不論,基於“檢察一體”的立場,對於許添財自然也應採用相同標準才對!何以兩者待遇差別如此之大?難道其中沒有問題嗎?
老實說,特別費不是刑事問題而是制度問題,人盡皆知,南檢的起訴書只不過說出真相而已,並沒有什麼特殊。問題是涉及特別費的首長成千上萬,為什麼獨獨對馬英九傾全力來偵辦,並採取最嚴苛的標準?為什麼民進黨四大天王及翁岳生等人被檢舉的時間只差馬英九一個月,到現在才剛剛起步進行調查,而且還要“研究後訂出一個標準”?說穿了,無非是選舉考量。
社評表示,民進黨政府明知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但為了打擊馬英九的道德形象,還是要硬幹到底,即使不能讓馬英九喪失參選二OO八的資格,至少也要醜化他的形象,在這樣的思維邏輯下,馬英九不該被起訴卻被起訴,當然不足為奇!反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只是檢察系統如果還淪為政治打手,那就不只是馬英九一個人的不幸,更是台灣的悲哀!有鑒於此,我們認為,對於特別費的偵查作為、方式及適用的法律基準,檢方必須要商定一致性的標準,對於朝野所有有志參選二OO八的人,也都要全面檢驗,一體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