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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團赴加國際會議 學者熱議高山、賴昌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20 11:15:00  



  中加在華貫徹刑事司法國際標準項目考察活動負責人露斯.蒙特高莫利表示,由於加拿大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任何人只要對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都可以通過“司法覆核”的程序來推翻或阻止政府部門的決定。像賴昌星一樣,高山和李東哲等人一定會拿“司法復議”這根“救命稻草”拖延遣返,繼續“賴”在國外。

  先追贓截斷巨貪財路

  曾在加拿大聯邦法院審理賴昌星一案中擔任加拿大政府專家證人出庭介紹中國的法律制度的楊誠認為,鑒於目前中加兩國刑事司法協助範圍並不包含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內容。因此,雙方在開展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時,應當採取務實的態度,將追人(即引渡或遣返)與追贓(犯罪所得或資產返還)區別對待,分別採取不同的合作措施。

  在追贓方面,由於雙方已有現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可以直接適用,按照條約規定的追贓程序就可追回贓款贓物,而無需像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那樣,需要通過個案談判的方式才能解決犯罪人歸國受審問題。在以往的實踐中,我們一味將追人問題與追贓問題“捆綁”處理,必然既影響了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成功率,也影響了贓款贓物的追回。

  楊誠說,“中加兩國在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追人的難度甚於追贓。”由於加拿大是《日內瓦難民公約》簽署國,在訴訟過程中崇尚程序至上,外逃貪官只要自稱“難民”,就進入難民資格認定程序,至少拖上三年五載;即使難民資格被否認,根據加國法律,犯罪人還可以“死刑犯不引渡”和所謂“人權保護”為藉口申請不被遣返,繼續逍遙法外。

  楊誠建議,將追贓與追人分步實施,實施獨立資產追回程序,還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追人效果。如果將犯罪嫌疑人的贓款贓物通過司法協助的方式予以全部追回,截斷財路和後援,犯罪嫌疑人在異國他鄉,一文不名,只有死路一條。到那時,即使你不去追,他也得乖乖要求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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