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表示,“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即使是在島內政治事務上的條文內容,也有不少令人詬病之處。其中最明顯的,是“總統”的選舉產生方式,由現行的全民直選,改為由“總統選舉推薦委員會”向“國會”推薦,然後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亦即間選,倒退到當年的由“國會”間接選舉產生“總統”的做法。
這樣的設計,對民進黨成立後就為之奮鬥,及“三月學運”大聲疾呼的“全民直選總統”理念,是一個絕大的諷刺,不啻是對民進黨所標榜的“民主、進步”的反動。當然,從另一角度看,由於當年民進黨鼓吹“總統直選”時,是打出了“主權在民”的口號,故“總統”產生辦法退回到中國國民黨實行專制統治時的“國會間選”方法,客觀上也是對“主權在民”口號的否定。
陳明通在公佈“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的研討會上聲稱,“二零零八總統大選,修憲公投一定上場”,似是信心十足。但這個說法缺乏法理依據。這是因為,根據二零零四年八月“立法院”通過提出及二零零五年六月“任務型國大”複決通過的“修憲案”條文規定,“憲法”的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立委”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全民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選民)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也就是說,“新憲草案”在付交全民公投複決前,必須經過“立法院”這道“門檻”,而且還須“公告”半年。而陳明通的意思,則是該“第二共和憲法草案”跳過“立法院”這一程序,就直接付交公民投票,根本上無法成立,甚至是有“違憲”嫌疑。據說,陳明通之所以敢於拍胸膛保證二零零八年三月實施“總統大選綁修憲公投”,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但“公投法”並無規範“修憲公投”,陳明通等於是放了一響“空炮”。
這就難怪,連曾經堅持支持“公投綁大選”的“中選會”主委張政雄,都強調“公投修憲”並不合法,還須回到“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修憲”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