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赦免權不是“總統”自娛的政治玩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29 11:09:23  


  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題為“赦免權不是‘總統’自娛的政治玩具”的社論,指出陳水扁打算行使赦免權,法務部據信正在依文作業,準備向“立法院”提出全國減刑的立法草案,所欲寬免的犯罪,以宣告一年以下的犯罪為主。刑期超過一年者,以非重大犯罪為限。目前累積已達廿五人已判死刑而尚未執行的死刑犯,因罪刑重大,都不在減刑之列。此次減刑,距離陳水扁於民國八十九年動用赦免權特赦耶和華見證人及工運領袖,已經六年有餘。 

  社論表示,依法行使赦免是“總統”的職權。但是由於赦免常被視為一種封建時代帝王權力的殘餘,動用之際常發生事後動搖及變更司法審判的效果,是法治原則的例外形態,因此行使赦免權應該謹慎,非有必要絕不輕易為之,乃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則。陳水扁忽然有意進行全國性的減刑,值得問一問為什麼要這麼做? 

  目前聽到的說法,辦理台灣減刑的官式理由有二,一是今年是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二是今年又是解嚴二十周年。然而這樣的理由其實並不是有正當性。紀念二二八或是解嚴為什麼要用台灣減刑的方式?很難講得出令人信服的道理。減免刑罰的罪犯只是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談不上任何與二二八事件或解嚴決策的關連性;用減刑來悼念悲劇或慶賀解嚴,也是不脫封建傳統的思惟模式。而全國性的減刑又必然傷害司法審判的尊嚴,此無異是以威權統治的幽靈否定司法的信用,足以構成法治社會的負面示範。 

  社論指出,如果官式的說法不能成立,會不會還有其他的緣故?一項引人疑竇的說法是,所以辦理全島性的輕罪減刑,是因為監獄人滿為患。這絕不是一個可以令人接受的理由!罪犯增加顯示了治安的敗壞;如果政府的因應之道,竟是用縱放罪犯回到社會的方式來減低監獄人口,這豈不是要讓沉疴已重的治安問題雪上加霜。 

  要將全島性的減刑解釋為保障人權的措施,也說不通,六年前陳水扁在“立法院”通過替代刑立法之後,赦免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的良心犯,讓他們可以重入社會服替代役,那是保障人權的措施,極受稱道。然而全國性的輕罪減刑既然沒有實質的正當理由,只有否定司法正義的效果,哪裡能說是保障人權?對照於陳水扁曾經主張廢除死刑以保障人權的政策,此次減免輕罪不將死刑改變為無期徒刑,其實乃是人權政策的嚴重逆反,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可以視為重視生命權的刑事政策,而且重刑犯不會因此重返街頭。捨此不為,卻將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減免,將大批人犯提早縱放;這不是因為他們後悔有據,而只是為滿足領導人的歡心,這種自食人權信諾的減刑政策,其實是毫無人權正確意識的作為! 

  社論稱,這樣看來,說不出真正道理所在的台灣減刑,恐怕就很難杜絕外界揣測背後不良動機的攸攸眾口了。一個顯而易見的指責是陳水扁此舉其實是緣於選舉造勢的政治動機,果然如此,那將是另一種政策買票的劣行。另一種甚囂塵上的懷疑,則是全國減刑只是障眼手法,為的是要讓特定人士脫罪。這種傳說,缺乏證據,應以無稽之談視之。但是陳水扁及其家人皆有罪名大小不同、引爆時點各異的刑案陰影纏身,於自身清白無瑕的信用不足之際動用台灣減刑的赦免權力,很難不使外界引起某些意在言外的政治遐想,擔心此舉是有一層為己罪開脫的用意夾雜其中。在政治行情低迷的執政氛圍之中,這又是何苦?到底是為了什麼? 

  話說回來,赦免權是“總統”的權力,但也不是絕對、更不是可以恣意行使的權力。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免權,唯其須要“依法”,所以才有由“行政院”、“法務部”進行研究提案的必要。問題是現在整個台灣的減刑缺乏正當理由,“立法院”並無義務通過減刑法,也有責任拒絕不應通過的“立法”草案。而“行政院”,在知道陳水扁有意進行的全島減刑缺乏正當理由的同時,難道不該本於獨立行使提案權的精神,拒絕配合?難道不該規勸陳水扁打消此意?“立法院”、“行政院”與陳水扁都具有制衡關係,不能迎合“總統”將赦免權看成可以自娛的政治玩具。在“總統”任性或濫權的時候,“行政院”與“立法院”,都該盡己之力阻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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