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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藥品的命運,鄭筱萸們的“審批權”有多大?(人民日報圖) |
中評社香港5月8日電/知情人士透露,本月15日左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公開審理鄭筱萸一案,有可能在本月底之前審結此案。人民日報今天發表文章說,藥品降價死、隨意升“國標”、研製造假……諸多怪狀,暴露“權力黑洞”;濫用審批權、只審批不監督、責任缺位……受賄窩案,牽出“源頭污染”。
“鄭筱萸受賄案和一系列藥品事件,最直接和最集中反映的問題是,某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濫用手中的行政審批權。”在不久前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審改辦審核督察組副組長彭忠義這樣分析。
老百姓常說“藥品降價死”:某些藥品價格一下調,立刻就在醫院、藥店消失。降價藥實際上都還在,只是改了名稱、包裝、劑型,穿上了新衣,價格高出許多。
多次降價,多次更名,同一種藥品有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商品名稱,有時連醫生也被搞暈。比如,“頭孢曲松鈉”因產地、藥廠不同,就有頭孢三嗪、羅氏芬、麗珠芬、菌必治、康力舒、亞松等20多個名稱。而羅紅黴素有40多個、阿奇黴素有近百個商品名或者商標。
據不完全統計,藥監部門一年1萬多個審批事項,其中大部分是這類改包裝、改規格的行政批復,真正有關新藥的審批其實只有百餘個。
“只有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以及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才可能有商品名。”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吳湞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藥監局批准的有商品名的藥品只佔藥品的4%。其中2006年批准的藥品商品名為731個,這其中還包括很多進口藥品。”
審批事項和藥品商品名之間的差別,暴露出審批權力被濫用的問題:監管部門只審批不監督,對市場上藥品的商品名稱滿天飛的狀況沒有及時發現並加以控制。更有人質疑:企業沒有任何依據改劑型、改規格,完全是為了規避價格監管,為何能通過審批關?
郝和平,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2002年9月到2004年9月,兩年間為多家醫藥公司申請批准生產醫療器械產品“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現金、轎車等折合人民幣81.6萬元。2006年11月,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企業逐利,監管部門更應充分行使審批權,對隨意改頭換面的藥品加大退審力度。”吳湞說。
鄭筱萸案,暴露出的實際上是整個藥品審批領域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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