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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8 17:22:54  



  六、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七、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

  特定關系人中的共產黨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共同違紀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以共同違紀論處。

  八、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違紀數額。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違紀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違紀,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待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十、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違紀後,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違紀。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有本規定所列禁止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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