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3日電/台南市長許添財的特別費案,獲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地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台南高分檢昨天發回續查,理由是“偵查尚未完備”。原承辦檢察官陳明進昨天淡淡地說:“尊重高分檢的看法”。
聯合報報道,許添財得知高分檢發回續查,表示對自己有信心,因為所有的錢都用在公務上,而且他可以百分之百的舉證,希望檢方“用辦我的標準來辦馬英九”,這樣,大家的案子都可以很快結束。他會化悲憤為慈悲,以慈悲心來看待這件案子。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楊森土表示,許添財案發回續查,主要是針對毋需發票部分,高分檢認為,許添財既已提出開支帳冊,而且也有證人,一審檢察官就應該傳喚證人說明,以增強證據能力,若只依被告說詞即偵結,偵查不算完備。
台南地檢署在三月十二日對許添財案作出不起訴處分,除了對首長特別費的看法與北檢迴異外,檢察官陳明進並在不起訴處分書中以“站在歷史的高點”、“面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積起來?”抒發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的案件,一審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地檢署檢察長須依職權送請二審檢察官再議,再議案件要在廿天內決定駁回或發回,三個月未結才算逾期;本案到昨天正好滿三個月,台南高分檢趕在最後一天發回續查。
楊森土不願說明高分檢對特別費性質的法律見解,也不解釋檢察官為何拖到最後一天才發回續查。只說,高分檢分案是依案號照順序分案,許添財案也是如此,並沒有特別指定,也沒有任何人給承辦檢察官江守權任何指示。
江守權認為,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許添財和起訴許陽明,有個共同點,就是對於特別費的毋需發票部分不查,但許添財有提供私帳給檢察官參考,檢察官不查就是失職,若這樣就不起訴處分,顯然失當;倘查過之後,證明被告的私帳都合法合情合理,再不起訴,較能令人信服。
台南地檢署明天才會收到高分檢的公文,依規定,陳明進必須迴避,全案將交給另名檢察官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