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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要求法院把所有“國務機要費案”中的證物交還,企圖影響案件的審理。 |
中評社香港6月28日電/在台灣的“大法官”早前作出“釋憲”,確定陳水扁享有“國家機密特權”,為陳水扁插手影響“國務機要費案”提供有力條件。陳水扁今天親自簽發申請書,要求台北地方法院,在五天之內交還自“總統府”所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全部單據,包括文件、物件、電磁紀錄的所有原本及複製物。
台“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指“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就刑事司法程式範圍而言,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大法官”釋文又指出,陳水扁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對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而為“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
陳水扁今天下午,依據“大法官會議”的釋文,親簽聲請書,寫信給台北地方法院及審判長蔡守訓,要求他把自“總統府”所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全部單據,在收到信件五日之內,將該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之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水扁本人。
他又警告法院說,法院掌有的證物,與陳水扁依職權運用“國務機要費”行使其“憲政任務”具有直接關聯,該等資訊揭露顯有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虞,縱令以代號等保全措施表現於處分書或判決書中,仍能透過其周邊描述特定機構、人員身分及所在。
他又稱,“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也不能信守保密承諾”,實有造成“國家安全”遭受危險疑慮,前述所稱陳水扁因執行“憲法職權”及相關的供述及證物,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因此他有決定“不予公開、“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