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困局路在何方?
統一法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
“部門權益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分裂。”談及此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如是說。于安說,法律的分裂會造成制度的分裂、市場的分裂,也容易誘發行爲的失範。
于安認爲,兩法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一樣。比如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代理機構,在制度設計上是公益性、非營利的;而依據招標投標法,很多工程類政府采購招標的代理機構都是營利性的企業。這起訴訟所涉及的項目就是兩個營利性的企業。而公益性機構和營利性機構在掌握政府采購所應體現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支持本國貨物、環保節能等理念方面,顯然是有區別的。在這方面,法律應該將政府采購的操作統一起來。
于安說,招標投標法既用於規範一般民事行爲,又用於規範具有明顯公益性的政府采購行爲,這會造成法律的兩難。如果是按照政府采購的嚴格要求,有時就會影響到普通企業和公民的合同自由;如果按照一般民事行爲的要求,有時又會影響到對政府采購的規範。
穀遼海則建議取消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將其相關內容幷入到政府采購法中,用一部統一的法律來規範政府采購行爲。
穀遼海透露,我國山西、上海等省市推行了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借鑒了國外的一些經驗。他認爲,在法律統一的基礎上,也可以考慮借鑒國外政府采購中設立統一機構的方式,完善在部分采購領域已經運用的集中采購機制。當然,也有專家提出,采購過于集中不一定有利於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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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
財政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是2927.6億元,占當年GDP的1.6%。有專家估計,2006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應該在3000億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