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特別費案驚爆證人筆錄記載不實的問題。中國時報分析文章說,如果連馬英九這種重量級的政治人物,都會被檢察官關起門來“悶著打”,遑論一般民眾如何面對公權力?特別費案正凸顯檢察官權力過大,人權保障欠周的嚴肅課題。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的公務員,應就被告有利和不利情形,一律加以注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他也是“國家”的律師,應該非常清楚刑訴法的規定,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應該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一體注意和適用。
遺憾的是,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案,從偵查初始的傳喚,檢方的作法,就予人“行不由徑”的觀感。身為“國家”的律師,追訴犯罪時為什麼傳喚當事人都不敢在通知書上光明正大記載就是以被告身分傳喚,等到祕密開庭後,才告訴當事人刑事訴訟法上享有的權利。這種讓當事人無法事先委任律師辯護的作法,是“國家”律師該有的作為嗎?
受限“偵查不公開”規定,檢察官偵查案件是祕密的,開偵查庭也是關起門,任何人進入偵查庭後,完全是由檢察官主控。在對情況、法律不熟悉的情況下,說白話一點,就是任由檢察官出招,即便是證人,也有可能被轉換成被告的顧慮。雖說憲法保障人權,在武器不對等下,如何偵查、起訴完全是看檢察官如何行使權力。
明明沒有說的話,都能在筆錄上記明;想說的話,筆錄卻不記載;當事人在偵查庭內被“K”,未身歷其境的人難以體會。固然發生爭議後,檢方會振振有詞說,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就表示認同筆錄記載,問題是有誰會知道,筆錄並沒有逐字逐句如實記載?試想一個人被檢察官問了多次、問了很久,有時腦筋一片空白,那會詳細記得過程中,問了什麼,說了什麼?
等到案件起訴,進入法院審理,如果法官未發現證人偵查中說法未詳實記載,被告也不知道有利他的證據被刻意隱匿,或記載不實,豈非只有挨悶棍的份。連馬英九這種做過法務部長的政治人物,都會吃檢方的暗虧,更不用說一般民眾了,司法改革這麼多年,檢察改革應該更加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