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0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社論指出,馬英九特支費案昨日開庭,出現了意外的發展。
證人吳麗洳前次出庭作證,遭檢方指責證詞與偵查筆錄不符,證人當庭表示那是因為偵查筆錄的記載並非她實際的證詞;審判長諭令定期勘驗偵查筆錄。辯方律師比對錄音與筆錄內容,發現多處關鍵證詞發生證人所描述的情形,狀況嚴重,請求法院於昨日提前勘驗,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反對,根本拒絕勘驗,理由是錄音與筆錄內容“並無出入”。審判長決定仍依原訂時間,下周一下午當庭勘驗筆錄。
根據已經曝光的錄音內容,與筆錄相較,類似以下的例子,可能也會被稱為“並無出入”。錄音內容為:“問:‘五年前你是否在街上遇見張三?’答:‘不記得了。’問:‘你是不是認識張三?’答:‘是。’”而筆錄記載為:“問:‘五年前你是否在街上遇見張三?’答:‘是。’”兩者之間,第一個問題接上了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可以說是“並無出入”嗎?檢察官一句“並無出入”,道盡了刑事訴訟中長期存在不實筆錄的濫權弊端有多嚴重!
社論說,如果檢察官認為這也叫做“並無出入”,其實很難解釋為何當時會認為吳麗洳的證詞與偵查筆錄有所出入。真正的問題,當然不只是在於檢察官在本案之中採取的雙重標準,而是如此強辭奪理只能顯示把筆錄記載做為追訴證據的手法,多麼司空見慣,竟然到了檢方眼見筆錄不實一望即知,竟還敢嗆聲指鹿為馬,搶白“並無出入”的程度,這樣的筆錄與錄音之間若是“並無出入”;以後檢方是否也可比照同樣標準辦理偽造文書的案件,對於任何類似的公文書不實記載,也以“並無出入”加以認定!
本案涉及的偵查筆錄是侯寬仁檢察官的傑作,他回應媒體的詢問,一派輕鬆地說,從頭到尾聽一遍錄音,就知道原意為何。問題就出在要重聽錄音帶,如果不是審判庭決定勘驗筆錄,誰會在審判中從頭到尾聽一遍錄音,去瞭解偵查筆錄中並不能真正展現的證詞原意?誰不知道審判中勘驗筆錄的機會微乎其微?否則怎敢恣意指使記錄;少被勘驗的偵查錄音存檔反而會成為假設筆錄“並無出入”的印象工具。周人蔘案中,也一樣有檢察官的傑作在審判中遭到揭露,被告因此被判無罪,老吃老做的徵象明不明顯?
今年是解嚴二十周年,檢察官用“並無出入”的偵查筆錄追訴馬英九刑事責任,真是紀念解嚴的絕佳方法;辦案手段與戒嚴時期的習慣相比,也是“並無出入”。馬英九曾是國民黨當政時期的“法務部長”,民進黨口誅筆伐國民黨掌權年代檢警如何用不實筆錄誣陷良民,罄竹難書,現在政黨輪替之後,檢方使用“並無出入”的筆錄對付馬英九,政黨輪替後的權力面孔,顯也“並無出入”。馬英九的個案如何發落不是重點,重點是曾經擔任“法務部長”的人也會遭此待遇,想想其他升斗小民“並無出入”的慘痛經驗與人權威脅會是如何!
社論認為,該問的是,這樣的筆錄與錄音,是否真的“並無出入”?還是已有“偽造公文書”、“濫權追訴”、“誣告”等問題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審判長李英豪,於審判中發現犯罪嫌疑而逕將官員移送偵辦,本案是否應該比照辦理?如果檢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著如此筆錄說是“並無出入”不虞任何後果,也無任何制裁,以後將如何杜絕筆錄與錄音之間繼續“並無出入”?侯寬仁偵辦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檢察官偵辦其他任何人為何不行?審判庭該不該告訴檢察官,什麼叫做“並無出入”?移送偵辦,不是定罪,不是起訴,只是移送偵辦而已,如此“並無出入”真的連移送偵辦的程度也不夠嗎?
檢察官掌握決定筆錄記載的實質權力,引導證人在筆錄上簽名,不告訴證人簽不簽名其實是證人的選擇,利用法庭絕少真正勘驗偵查筆錄的機會,扭曲筆錄記載、“製造”筆錄內容、偽造筆錄、誣陷被告……,事例甚多,不自今日始,民進黨的朋友們知之甚詳,夙負聲譽的司法改革團體也久有詬病,現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將一個活生生的例證擺在全體人民前面,為了司法改革,為了保障人權,有識之士該不該再一次站出來大聲疾呼:是“偽造文書”,不是“並無出入”,對馬英九不可如此,因為對任何人均不可如此!就讓不實的偵查筆錄,從此在司法史上絕跡,也不枉費解嚴廿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