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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特別費案即將完成審判程序,傷害已經造成,我清白遭到質疑,實比失去生命更痛苦,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到我為止,合議庭能查明真相,還我清白。” |
中評社香港8月1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辯論終結,在最後的論告、答辯部分,檢方另追加公務背信罪,並詳細引述特別費的歷史沿革及法令規定,說明特別費屬公款性質,馬英九明知公款卻使用在私人用途。
辯方則指摘公訴人未能充分證明被告的主觀犯意,也沒有舉證特別費屬性是“公務常識”,就自行解讀被告犯罪,雙方經五個小時激辯後,全案訂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宣判。
中國時報報道,昨天的辯論程序直到傍晚六時才開始,公訴人首先以主任檢察官黃惠敏提出論告。黃惠敏表示,特別費案的起訴法條是貪汙治罪條例五條二,她要增列刑法第三四二背信及刑法第一三四條的公務背信罪,這兩罪是屬於法律競合關係,請審判長在審酌法條時一併斟酌。
檢指馬違反先支出後報銷程序
黃惠敏提出自大法官釋字第七十六號到四二一號解釋,同時從“中央民代”的“國大代表”,延伸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都在證明這些費用屬公款性質,法令中沒有“實質補貼”的語句,更沒有“行政慣例”的說明。
黃惠敏同時對於辯護人援引的新竹地檢署七十四年不起訴處分書,及台南地檢署對許添財的不起訴處分書表達意見。她說,單獨的偵查個案不能當作法律見解來說服法院。
侯少卿論告的重點在於,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是公款,領據核銷只是給首長方便,馬英九卻仍要不按預算用途支用。她直指,被告馬英九違反先支出後報銷的程序。
辯護律師薛松雨表示,特別費的設置是為了補貼及減輕首長的財務負擔,目的在“政通人和”,對於這個制度過度檢視,違背了這個制度設計的本意。同時,台灣“法務部”的諮商意見及“主計處”的報告,是基於數十年來反覆發生的慣例,檢察官依個人主觀意見指駁,顯不可採。
宋耀明律師說,檢察官利用一百四十分鐘論告,其中一百廿八分鐘說明特別費的歷史沿革及法律規定,這是客觀的論述,對於被告的主觀犯意,卻只用了十二分鐘,其中七分鐘說明被告對外說明特別費的過程,這令他想起一部電影“軍官與魔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