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半年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宣判了,馬英九無罪,余文偽造文書處刑一年二月。聞訊後,台灣股市立即翻紅上漲,國民黨的支持者歡欣鼓舞,號稱人民已判馬有罪的民進黨人士要為司法送終,檢察官則將在法定期間之內以具體行動表現是否提起上訴。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這一切,似乎都不令人意外。人們的注意,或許多被判決後的政治效應所吸引。然則二○○八年的“總統”選舉固然重要,此項判決並不足以決定選舉的結果;這個案子,卻具有遠比政治選舉重要,而且應該穿透藍綠政黨對立的深長意義在內。是否果然如此,端看命運共同的台灣所真正重視的社會價值究竟何在。
社論說,本案可以觀察的面向很多,而最所關切縈懷的則是司法程序中人權保障的問題。執政的民進黨,經由陳水扁提倡“人權立國”;人權保障不該是單一政黨的政策主張,而應該是台灣社會所可共同堅持的普世價值,馬英九在聆判之後,也特別強調本案帶來應該修法保障人權的啟示。基於藍綠陣營同表接受的人權理念,台北地院的判決書的確有許多值得重視之處。
由於馬英九案引人注意,檢察官本案中以侵犯程序人權從事追訴的手法似乎特別醒目,彷彿是集大成之作。首先,檢方一再採取不合正當程序的突襲手段,在偵查階段以關係人傳喚卻於到場時轉為被告,實質影響當事人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才行提出早可提出之證據或是追加罪名法條,讓刑事被告不及防禦,都是錯誤示範。用混淆被傳訊人身分認知的手法獲取供述,性質上與非法取供無異;辯論終結前的突襲,即使法院不予採納,也形同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
社論指出,尤其惡質的則是偵查筆錄的製作問題。刑事訴訟法採取寬鬆的態度,偵查筆錄雖屬傳聞證據,也被賦予證據能力。本來這是基於檢察機關會遵守法律要求據實製作筆錄的信賴,在本案中卻顯示了濫用權力的危險。如果有不肖人員利用法院不常根據錄音勘驗偵查筆錄的機會,再藉著不必逐字紀錄而且要求被訊者於筆錄上簽名的規定,就會形成不實的筆錄入人於罪的淵藪。本案法院判決翔實並詳細地記載了特定證人偵查筆錄內容,經過當庭錄音勘驗而與證人供述情節的嚴重出入,明言其為斷章取義而否定其證據能力,具體顯現了刑事訴訟上人權保障的漏洞。檢察部門如果認真看待刑法上濫用職權追訴或偽造文書的條文,就不應該因為護短而於此不聞不問,讓整體檢察公信力隨之陪葬。刑事訴法上更應檢討偵查筆錄能否當然構成傳聞證據法則的例外,而應只將檢方能夠證明內容覈實的筆錄賦予證據能力。同時,也應該明文立法要求,要求受訊人簽署筆錄之前,至少應先告知其有不予簽署筆錄的權利,而且應該仔細審閱之後再決定是否簽署,並載明筆錄。如此或可有助於防免濫權訴的惡劣行徑。
本案中檢方的起訴,在領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遭到了審判庭旁徵博引、鞭辟入裡的全盤否定,幾乎一無是處,也突顯了檢方忽略了罪刑法定主義與無罪推定原則,偏離了起訴應該超越最起碼的證據門檻,還有不容恣意解釋證據,或者曲解被告供述或證人證詞的程序正義,尤其法院以檢方在吳淑珍案的檢察實踐與其他公部門對於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理解吻合,對照本案起訴行為的離譜程度,此中應該引人思考的,尚不只是特別費案涉案者成千上萬,唯有馬英九得獲審判的榮幸,檢方是否針對特定對象必欲除之而後快的問題,而是檢方如果可以針對特定對象恣意行事若此,那麼任何人又豈能不有受到同樣待遇卻不如馬英九幸運遇到司法青天還其清白的恐懼?其實,檢察官對於馬英九、對於吳淑珍,對於任何升斗小民,都不應該侵犯其程序人權,如果只以為馬英九受到的是政治迫害,而不是更為根本的人權侵犯,那就模糊了司法問題的焦點,將價值取捨離開了人權保障而又步上了政黨利害的歧途。
目睹特別費案中檢察官明確違反程序正義的種種切切,在法院的判決中一一現形,倡導“人權立國”的民進黨,如果能夠不計被告是馬英九而仍然提出在野時代相同程度的人權關懷,試想那是可以如何彰顯人權保障做為超越價值、信仰“人權立國”的一種境界?可惜的是,執政黨在第一時間錯失了機會,人權保障霎那間被政黨顏色與選舉勝負的優先思維所淹沒,台灣也就仍然會在價值失序的混亂中迷失沉淪。馬英九案判決之後,台灣能不能因此得到救贖?還是必須繼續既有的價值虛耗?似乎不容樂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