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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報:馬案再次暴露候寬仁辦案作風品質俱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16 11:26:01  


  中評社香港8月16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馬英九“特支費案”一審獲判無罪,當然是因為“特支費案”問題是“歷史共業”,馬英九也無主觀犯意。但即使如此,辯方的辯護技巧,也應被記上一功。實際上,據台灣媒體報導,律師團中的核心人物宋耀明是檢察官出身,熟悉檢方的辦案技巧;另兩名成員薛松雨及陳明都是曾擔任法官,實務經驗豐富,三人在法庭上的攻防有聲有色。尤其是候寬仁的筆錄爆出不實風波,三位律師更是借力使力,讓人們見識到他們擅於謀略的功力。

  文章表示,正因為是在庭審的關鍵時刻,律師團技巧地透露了候寬仁詢問重要證人吳麗洳的筆錄與錄音光盤不符,既引發社會對檢方辦案不公的高度關切,也成功地促使法官認定這份重要筆錄不具證據能力,因而不予採信。而且,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還毫不留情地批評候寬仁在製作吳麗洳的筆錄時“斷章取義”,進而指責候寬仁在製作詢問馬英九的筆錄是“擅自詮釋被告的供述而曲解”,並對候寬仁製作的筆錄作出了“司法實務為整理證人回答後的記錄,未見如此差異”、“顯不可信”的結論。既然被告、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都被“斷章取義”式地歪曲,因而不具有證據能力,被告獲判無罪,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因此可以說,律師團從詢問筆錄下手,質疑及反駁案中最關鍵的“證據”,並設法讓筆錄失實的事實見諸報章,可能也加上了提醒和引導吳麗洳在庭審時向法官指出候寬仁多以假設性問題詢問,對於她的回答也並沒有如實記載,而律師團也聲請當庭播放、勘驗錄音光盤,證實了吳麗洳的說法,從而使法官採用了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的辯詞。因此可以說,律師團的這一專攻筆錄的策略,是十分精確的,因而也是成功的。

  文章指出,然而,如果不是馬英九本人十多年前在出任“法務部長”時,為擔心“筆錄不符”,而下令檢察官問案一定要錄音,也就沒有在他本人成為被告後,因有錄音光盤可供勘驗對照,從而證實候寬仁製作詢問筆錄不實,而成為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可以說,正是馬英九當年的正確決定,才使今日的律師團掌握了為他作辯護的有力“武器”。這也就難怪:台灣輿論聲稱,馬英九是自己救了自己。

  “判決書”直斥候寬仁製作的筆錄“斷章取義”、記載不實,這是頗為嚴重的指控,直接影響到候寬仁的職業道德形象,進而威脅到候寬仁的檢察官職業生命。這下,候寬仁慌了,連忙聲稱法官的指責代表檢察官的執法形象被摧毀,“是很嚴重的事,這樣的攻擊很不厚道,無法接受”。他還聲稱,若這份筆錄不實,“中華民國筆錄沒有一份是真實的”,“以後誰還會相信司法官辦案呢”?

  文章點出,然而,“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桿秤”。即使候寬仁如何反撲,他的司法不公形象,已經“深入人心”。就此,已開始有人質疑他是否能繼續勝任檢察官,並要求有關上級部門追究候寬仁濫用檢察權及程序出錯的責任。就連檢察官內部也有人質疑:“候寬仁還適合繼續留任在特偵組嗎?希望長官思考一下。”“候寬仁筆錄事件,會引起大問題,檢察系統該如何因應?”“檢改會”也指出,“筆錄應據實記載,這是偵訊者的基本守則。若有違反,自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說,候寬仁在偵查馬英九“特支費案”中涉嫌司法不公、變造筆錄,是因為承奉了陳水扁當局要“整死馬英九”的指令,因而並不能證明他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不濟的話,那麼,以前他在偵查太極門詐財案和周人蔘案,盡管在起訴時驚天動地,但法院審判卻不是無罪定讞,就是刑期與起訴刑求天差地遠,甚至還遭“監察院”就太極門案的檢察缺失專門進行調查,並作出“九大偵辦缺失”的結論,要求“法務部”議決,只不過是因為違法行為超過十年的期限,而逃過懲處,那就更是折射了候寬仁的辦案品質確是有問題了。正因為如此,當初馬英九被北檢署起訴時,國民黨內部就曾以候寬仁所偵辦的案子大多被法院宣判無罪的事實,研判馬英九應也可逃過這一劫。

  文章最後指出,按理說,候寬仁辦案品質奇差,起訴成功率也很低,這已不單止是他的業務能力及水平的問題,而且也涉及到他的職業道德及作風的問題了。因為包括馬英九“特支費案”在內的上述幾宗案子,還有羅福助超貸案,在起訴時都是“轟轟烈烈”,但法院審判後卻大多是以“無罪”結局,因而也曾被人質疑是“好大喜功”。這樣的檢察官,已經嚴重損害台灣地區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形象。“法務部”和檢察總長,也確是要思考候寬仁是否適任,以至是否應當追究其濫用司法權甚至是變造文書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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