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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監院”空轉兩年,不只“立院”要負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17 12:40:51  


  中評社香港8月17日電/台“司法院”公布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宣告“立法院”遲未對陳水扁提名“監察院”人事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應依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大法官是應“立委”賴清德的聲請而做出解釋,費時兩年,“監察院”也已經空轉了兩年。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社論指出,這是大法官罕見地針對“立法院”的不作為,或者稱之為立法懈怠行為,所做成的“憲法”解釋。雖然在大法官內部引起相當的爭辯,也遭到藍營人士的抨擊,基本上我們還是加以肯定。大法官陳述的乃是“憲法”上的基本道理,縱使應對“監察院”空轉負擔政治責任,並非只有“立法院”而已。

  大法官說的沒錯,如果陳水扁不為提名,是陳水扁的懈怠行為違憲,陳水扁已為“監委”提名,“立法院”並無率予同意的義務,如果是不同意提名人選而使“監察院”空轉,也絕不能說是“立法院”違背“憲法”義務,但是“立法院”不能不去行使同意權,自就落入違憲的口實,釋憲者難有不聞不問的空間。

  社論說,大法官這項解釋,說的不錯;但也不是沒有予人挑剔之處。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指出,近年來其他的“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動輒以不解釋具體行為做為不予受理的理由。像是中華電信釋股案、高中教科書綱要案、中華郵政改名案等等,大法官都以不審查機關具體行為為由不予受理,這些案件的提出者,恰巧都是在野黨的“立委”,然而現在對於執政黨籍“立委”聲請大法官審查“立法院”的具體行為,包括遲不行使同意權的不作為,以及在程序委員會擱置程序決議的作為,還有陳水扁不久前聲請解釋檢察官起訴吳淑珍的行為,以及法院函知陳水扁提供證據資料的行為,都毫無罣礙地做出不合於在野政黨觀點的解釋,似乎難用巧合加以圓說。廖義男與許宗力大法官很正確地指出大法官不該遇到機關的具體行為概不受理,但是這就很難解釋過去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明言拒不審查在野“立委”挑戰機關行為的釋憲聲請。標準不一就無法避免外界依據政黨立場質疑雙重標準的偏袒。

  社論表示,雖然如此,我們還是願意支持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有人譏笑大法官的解釋不能真的強迫“立法院”做什麼,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憲政運作不能完全依賴法律上強制執行的作用,很大一部分要靠“憲法”機關本於“憲法”忠誠,自動服膺履踐“憲法”上的義務;“立法院”有適時審查陳水扁提名人選行使同意權,不使“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的義務,只說陳水扁提名人選不佳卻不動用同意權加以否決,仍於職守有虧。陳水扁提名需經“立法院”同意的憲政人事不一,如果“立法院”養成習慣,“憲法”機關頻開天窗,“立法院”當然難辭其咎。

  陳水扁提名人選不佳不是拒絕行使同意權的理由,“立法委員”任期將滿、“總統”大選在即、陳水扁聲望品德不足等等,也不是足以服人的政治藉口。畢竟距離大選尚有數月之遙,如果“立法院”進行同意權的審查,嚴格把關而將不適任的提名人選一一篩選出局,就算是“監察院”甚或“司法院”、“考試院”都開了天窗,也不能說是違憲。當然,“立法院”若將社會輿論普遍給予好評的人選封殺出局,應該負起的政治責任,與陳水扁提出的負面評價明顯的名單,將會完全一樣。

  社論指出,我們所不能不說的,還有三點。第一,“立法院”應該在下個會期之初,就將“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排入議程,善為體現“憲法”機關應有的“憲法”忠誠;第二,陳水扁關於監察院人事既有的提名名單評價不佳,“立法院”的非難並非無的放矢,為了避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結果,“監察院”仍然因此難逃空轉的命運,陳水扁就應負起改提適當人選爭取“立法院”給予同意的政治責任,捨此不由,會和“立法院”一樣難逃輿論譴責;第三,陳水扁即將進行“司法院”人事提名,扁作業遲延,現已接近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提到陳水扁消極不為提名也是怠惰“憲法”義務的情形,但是陳水扁一旦提出人選,“立法院”也該於合理期間從事審查行使同意權,不能重施故伎,袖手不理。當然,如何以合適的程序、同時或先後、逐一或整批的方式,來兼顧“司法院”與“監察院”人事的同意權行使,“立法院”應該於新會期開議後以合乎憲政誠信期待的速度,積極而慎重地進行審查作業,才是正辦。

  還是一句老話,政黨利害算計是一時的,憲政風範與憲政運作才是永遠。大法官做成的“憲法”解釋,符合“憲法”的基調,“立法院”應該順著解釋的節拍行事,給台灣一點政治上清新的氣氛與值得期待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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