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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大批警力到場戒備維護秩序。(中央社圖) |
中央社報道,陳菊律師團說,一審法官認為,陳菊陣營構成選舉罷免法一百零三條一項二款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但從立法目的來看,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應是跟同款條文所載“強暴、脅迫”同等程度的手段,陳菊競營去年十二月八日及九日召開記者會舉發賄選及被動回應對手攻訐,怎麼會是強暴脅迫?
市選委會委任律師也說,十二月九日陳菊陣營舉行記者會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尚難認定屬競選活動,沒有必要開單制止,因此選委會沒有瀆職的問題。
黃俊英律師團駁斥,陳菊陣營去年十二月八日深夜“黃俊英賄選抓到了!”記者會於隔天經自由時報及台灣時報大幅報導,且陳菊競選總部還繼續於隔天上午及下午召開第二及第三場記者會攻訐黃俊英,並散發近三萬通相關簡訊,怎可辯稱只是被動回應,屬言論自由範圍並與競選活動無關。
黃俊英律師團又指出,“其他非法之方法”不必等同於強暴脅迫手段,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台上字1117號判決中論述明確,這也是島內大多數法界學者相同的見解,並無可爭議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