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特種郵票。 資料圖片 |
現行《憲法》規定的國徽圖案周圍為“穀穗”,與現行的國徽“麥稻”環圖案並不相符。看來,應該盡快修正《憲法》中的含混措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國徽圖案已經為法律所明確規定。即使諸多法律條款不斷完善,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實施,作為國徽卻是自建國以來沒有任何更改。但是,就是這樣一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國徽圖案,卻與現行的圖案紋樣有著明顯的不同,出現了圖文不符的現象。對於這個問題,也許出於鮮為人知的理由,或出於人們的熟視無睹,竟然一直延續到今天,也沒有人指出國徽的圖案紋樣與《憲法》中所規定的差別到底是什麼。就此,本文作一考証。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對此,第二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一九五O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上述條款明確了作為國徽圖案的依據。同時,也強調了該圖案的象征意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這也是歷次公布的憲法修正案所沒有明顯變化和需要說明的內容。
根據本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歷史考察,自1950年選定圖案之後,“國徽”圖案並沒有做過任何改動,但是,圖案上面具有象征意義的紋樣,並非當今憲法明文規定的“穀穗”,而是麥穗與稻穗紋樣。
國徽並不難見,小到人們每天要花銷的人民幣,大到天安門城樓,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都有國徽。也就是說,在我們公民的日常生活當中隨時都可能見到國徽。
今考麥穗、稻穗與穀穗的三者區別,“穀穗”顆粒為細小的球狀體,且顆粒結成小柱狀體構成。但是,現在國徽圖案外環是為麥穗,尤其有麥芒以及麥粒為特征;裡環是單粒對生尖狀體,這分明是稻粒構成的稻穗。
1950年9月,共和國之初經由中央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其原文為:“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對此,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明確規定,依舊沿用1950年制定的國徽原用圖案。由此可見,《國徽法》依據《憲法》將國徽圖案定為“穀穗”,與其繼續沿用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所明文規定的“麥稻”圖案之說相互牾;如果按照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法律原則,《國徽法》必然要依據《憲法》制定。但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本身,對原經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麥稻”環紋樣,新改其名稱為“穀穗”圖案,並沒有任何文字說明。如果這不是修正《憲法》時的一種疏忽,錯將“麥稻”誤稱作“穀穗”,就無法辨識原設計圖案中予以法規確認的“麥稻”環紋樣,在新的修正案中,為何可以稱之為“穀穗”。
事實上,國徽僅用紅黃二色,所有圖案也不過就是五星、天安門、麥稻穗及齒輪等四組具有象征意義的紋樣構成。因此,這四組紋樣的認定,必然要一絲不苟,不可有所含混。更為原則的是,現行國徽圖案本身依舊是“麥稻”環紋樣,並沒有依據《憲法》或《國徽法》改國徽周邊為“穀穗”紋樣。同時,國徽圖案中的“麥稻”環紋樣,也不可能在任何“修正案”中可以任意改變其名稱概念。即使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也不能將原法定的“麥稻”圖案,指定為這就是“穀穗”紋樣。
再者,漢語中“五穀”或“百谷”,可以表示稻黍稷麥豆等莊稼,但是,就“穀穗”詞義本身,還是無法引申為“麥穗”、“稻穗”的概念。所謂孔夫子,就曾被丈人指為“五穀不分”(見《論語注疏微子》卷十八),可見自古至今“五穀”所屬的稻、麥及谷子,還是不宜混為一談。而今,現行有效《憲法》規定的國徽圖案周圍為“穀穗”,與現行的國徽“麥稻”環圖案並不相符。看來,更改國徽圖案並非《憲法》之本意,那就應該盡快修正《憲法》中的含混措詞,將所謂“穀穗”正名為“麥稻”紋樣。(來源:瞭望;文:趙評春 黑龍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