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5日電/9月4日上午9點30分,由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的寧波市政協原副主席勵奎銘濫用職權、受賄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1.6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剛宣讀完判決書,勵奎銘就對判決認定的濫用職權罪表示不能接受。這位原正廳級領導幹部至今仍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工作上的失誤,不應該為國家上億元的損失負責”。
急於引資不經招投標埋下隱患
檢察日報報道,1997年9月,時年50歲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長勵奎銘被任命為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2001年12月,寧波市交通委員會改為寧波市交通局,勵奎銘任局長、黨工委書記。
到交通系統上任不久,勵奎銘就忙於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的準備工作。2000年2月,預算總投資達19.3億余元(合2.3億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經交通部批准立項後,因缺少資金,寧波市交通委員會決定引進外資。同年年初,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下屬的寧波市交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交投公司”)總經理虞某、副總經理林某等人與奧地利人大力斯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意向書,外方表示願意投資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條件是工程要由外商總承包建設。
虞某等人向勵奎銘彙報,勵奎銘明知我國招投標法律規定總承包需要招投標,卻因引進外資心切,擅自答應了外方的要求。
“其實,從引進外資開始,勵奎銘就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筆。明知國家法律要求工程實行招投標,但為了急於引進外資,他一錯再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兼偵查處處長鄭武洪告訴記者。
2000年6月,交投公司和奧地利愛爾瓦格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共同出資組建中外合資公司,並於同年11月簽訂了《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備忘錄》,約定總投資2.3億美元,公司註冊資本金9200萬美元,中方認繳920萬美元,佔10%股份,外方認繳8280萬美元,佔90%股份,總投資和註冊資本間的差額部分由外方通過國外銀行貸款解決,工程由奧地利的阿爾皮內建築有限公司承包建設。
合同簽訂後,外方的註冊資本一直沒有到位。直到2001年10月,愛爾瓦格公司的第一期15%的註冊資本金1242萬美元才姍姍遲來,但其餘的資金再也沒有到位。2002年5月,經勵奎銘同意,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總投資和註冊資本的差額改由外方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並由交投公司在建設期內無條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對這一“不平等約定”,勵奎銘居然代表寧波市交通局接受了。
2002年3月,經勵奎銘同意,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協議》(下稱總承包協議),根據協議,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以建設費概算包乾的方式總承包給阿爾皮內公司建設,合同價為12.39億余元人民幣,節余歸總承包商,勵奎銘在該協議上簽字。
擅自決策造成鉅額損失
合同履行期間,因總承包協議違反我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廳均明確要求解除總承包協議。眼見到嘴邊的肥肉白白溜走,外商以撤資相威脅。
為留住外商,勵奎銘違反寧波市政府關於實行代建制的相關規定,採取名為“代建制”實為“總承包”的方式操作,擅自決定將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由阿爾皮內公司總代建,並向外方作出“由寧波市交通局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承諾。2002年11月,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與總承包協議完全一致的《建設總代理協議》。
2004年1月,因愛爾瓦格公司註冊資本金仍未到位,交投公司有關人員向時任寧波市政協副主席但仍主持市交通局工作的勵奎銘彙報應對方案,勵奎銘作了“維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