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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奎銘瀆職受賄 國家損失上億元 仍然不悔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06 09:31:55  



  2004年4月後,由於愛爾瓦格公司的後續資本金仍不能到位,交投公司提出解決方案,經向當時主持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長奚際斌彙報並向寧波市交通局書面請示,該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嶺公司並改變公司股份結構的解決方案。同年12月,交投公司與愛爾瓦格公司和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新的合資合同,對剡界嶺公司股權比例重新規定為寧波交投公司佔75%、愛爾瓦格公司佔13.5%、阿爾皮內公司佔11.5%。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建設總代理協議的補充協議》。

  根據補充協議,阿爾皮內公司可獲得總代建費人民幣26937.39萬元,而根據國家財政部文件和寧波市的有關規定,阿爾皮內公司最多可獲得的代建費僅應為2556.23萬元,該公司多獲得代建費人民幣24381.16萬元,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資金1242萬美元,實際給中方造成上億元人民幣的重大損失。

  審計報告中挖出瀆職受賄案

  2005年12月,全長185公里的甬金高速公路全線貫通。但這條被稱為“金華通海之路”,連接浙江東部和中部的黃金快車道。可是通車不到一個星期就險情頻發,寧波段開通七天就被迫關閉。

  此事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注意。2006年5月,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對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進行全面審計,發現工程中存在“外商以代建名義從總投資19.3億元的工程中獲利2億多元”的問題。這份報告很快轉到了浙江省紀委和浙江省檢察院。

  從這份審計報告中,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感覺到背後極可能存在寧波市交通局個別領導違規操作的瀆職犯罪問題,隨即展開調查。2006年11月,浙江省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勵奎銘立案偵查。因勵奎銘是寧波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經寧波市人大常委會許可,當年11月14日,勵奎銘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

  勵奎銘被立案偵查後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今年2月,該案偵查終結後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勵奎銘提起公訴。

  庭審中,勵奎銘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部分基本上沒有異議,但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他基本表示否認,一再辯解自己是按照政策行事,是為了保證高速公路如期通車……

  法院經審理查明,勵奎銘在擔任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交通局局長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以“代建制”為名進行總承包,未經招投標就決定由奧地利阿爾皮內公司作為總代理,給國有財產造成了上億元的重大損失。

  法院還審理查明,勵奎銘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1萬餘元。這41萬餘元財物中,最具爭議的是勵奎銘以購房差價款形式一次性收受他人的27.68萬元,一審判決將此筆款項計入受賄數額。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間,勵奎銘在推薦許某擔任寧波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以及該公司改制、土地置換等問題上為許某提供幫助。2003年六七月間,勵奎銘明知一處房屋已經售完,仍要求許某幫助購買一套。許某通過寧波某房產經紀公司總經理周某,從二手房市場為其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96.48平方米的房屋,勵奎銘按開盤價支付了房款82.32萬元,而該房產經紀公司實際支付給原房東110萬元。勵奎銘實際收受許某購房差價款人民幣27.68萬元。

  勵奎銘被查處後,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又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勵奎銘的繼任者寧波市交通局局長奚際斌(2004年7月任局長)立案偵查,現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勵奎銘雖然在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上沒有收受好處,但他濫用職權,不但使該工程的外方投資沒有到位,還使外商通過國家的貸款憑空賺了1億多元,給國家造成了上億元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公不利己’式的犯罪,照樣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勵奎銘案給領導幹部的最大警示!”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陳春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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