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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澳報:台當局向國際法院告狀將會弄巧反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20 11:00:38  


  中評社香港9月20日電/澳門《新華澳報》的兩岸觀察今天刊登一篇評論文章指出,台灣當局不甘心失敗,今年又唆使洪都拉斯等國家正式向聯合國提案:“敦促安全理事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及《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處理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聯合國總務委員會已定於北京時間今日凌晨討論是否將“台灣入聯案”列入大會議題,估計今日清晨就會有結果。台灣當局的府院及“國安”高層,昨夜通宵不眠,緊盯現場直播屏幕,了解總務委員會討論過程及結果,並隨時作出因應決策。 

  總務委員會的討論結果如何?就連台灣當局自己在進行“沙盤推演”後也預知結論:將會遭到總務委員會的拒絕。對於這一點,台灣當局早已是心中有數。但他們更擔心的是,身為總務委員會成員的美國,是否將會登台發言,表達反對台灣“入聯案”的立場。倘是如此,就將會重創台灣當局,並進而嚴重影響民進黨的選情。

  文章表示,台灣當局既然明知“入聯案”行不通,但又不甘心失敗,已備妥一大疊劇本,決定“到處點火”,分別從體制內、體制外“全面開戰”。其中的一齣戲碼,就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聯合國會員對台灣“入聯案”的否決,違反《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自由的最高宗旨。 

  台灣當局要到國際法院打官司的策略,當然是不經之談。這是因為,根據作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份的《國際法院規約》規定,國際法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而建立的常設性國際司法機關,也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聯合國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為此,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力。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者限於國家。作為國際法院訴訟當事者的國家,首先是聯合國會員國;其次是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的國家,如瑞士。此外,非聯合國會員國和《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的國家,如果願意按照《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的規定,接受國際法庭的管轄,保證執行法院的判決,並承擔《聯合國憲章》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的義務,也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個人和法人均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 

  文章指出,中國是《聯合國憲章》以及作為“憲章”組成部份的《國際法院規約》的原始締約國。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台灣當局就喪失了參與聯合國事務的一切資格。而且,台灣地區作為中國的一部份,也不具有“國家”的條件和地位。因此,台灣當局並不具備前述的國際法院“訴訟當事方”的三項資格條件。何況,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中國開始逐漸參加國際法院的事務。一一九八四年,中國推薦的候選人倪征(日奧)先生當選國際法院院官,一九九三年,史文鏞先生又被選為國際法院的法官。國際法院中有中國籍的法官,這本身就是阻防台灣當局所謂“到國際法院打官司”的有效攔截機制,更遑論聯合國和國際法院並不承認台灣當局是一個“國家”的地位。另外,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之後,就宣佈不承認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政府”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與任何其他國家簽訂過將國際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特別協定,而對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關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爭端的條款,也幾乎無例外地作出保留。為此,中國從未參加過國際法院的任何訴訟案件。因此,即使是按此慣例,國際法院也不可能會接納台灣當局的“訴訟”請求。實際上,台灣地區一些法界人士及媒體,近日都指出台灣並非是聯合國的成員,向聯合國屬下的國際法院提出訴訟,將有“適格性”的問題。 

  其實,台灣當局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還將會使自己陷入更深的尷尬之中:那就是倘若國際法院在將台灣當局的訴訟案予以退件處理時,像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退回陳水扁函件那樣,“擴大解釋”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內涵,加註“台灣不是國家,因而無法受理”,從而形成“司法判例”,就將使台灣當局今後的任何“入聯案”,都將會被視為“違法行為”,連列入聯合國總務委員會討論的機會,也都將會被“封殺”。--總務委員會根本不可能違反國際法院的裁語,去討論是否將“入聯案”列為聯合國大會的議題。這就意味著,今後“入聯案”連被提出的機會,也都將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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