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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被提名人:“國號”不是扁說改就能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21 20:07:45  


  中評社香港9月21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今天詢問“大法官”被提名人時,要求被提名人說明陳水扁若逕行宣布更改“國號”,是否“違憲”或違法。被提名人池啟明表示,若未經“修憲”逕改“國名”,牴觸“憲法”,是否構成“違憲”,應由“大法官”會議解釋;被提名人林錫堯表示,變更“國號”若是超越言論自由界限,就是“違憲”。

  據中央社報道,潘維剛下午在“立法院”詢問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葉賽鶯、林錫堯、池啟明及蔡清遊時說,若明年“總統”大選由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贏得政權,但若陳水扁在大選後、卸任前,宣布改“國號”為“台灣國”,是否有“違憲”或違反“內亂”及“外患”罪?

  葉賽鶯說,是否構成判亂罪,不是大法官職掌,而是由檢察官受理後,法院審判的問題。僅管潘維剛不斷追問葉賽鶯個人意見,葉賽鶯仍重申,“憲法”規定“國名”為“中華民國”,但大法官職權不涉及刑法,她的意見就是依據“憲法”來表達意見。

  林錫堯表示,變更“國號”若是超越言論自由界限,那就是“違憲”;若單純政治主張,只是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那就不“違憲”,詳細情況還是得視具體事實判斷。至於是否犯罪,還要檢察官以刑法有關規定來判斷。

  池啟明說,潘維剛提的是假設性問題,他的前提也是依據假設性提問來作答。他認為,如果陳水扁宣布“台灣國”獨立,因為“憲法”明定“國名”為“中華民國”,除非經“修憲”程序,只要未經“修憲”程序,“國名”就還是“中華民國”。

  若陳水扁宣布“國名”改為“台灣國”,當然就牴觸到“憲法”;是否構成“違憲”,應由“大法官”會議解釋。至於有沒有實質行為觸犯判亂罪構成要件,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與大法官職權無關。

  蔡清遊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對“國名”、“國號”記載得十分清楚,就是“中華民國”。要改變“國名”一定要經過嚴謹的“修憲”程序;若假設陳水扁未經“修憲”宣布台灣“獨立”,“那是不符合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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