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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停車費沒有停車位
業主告物業公司違約收費
昨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該院首起基於物權法產生的小區車位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訴稱:今年9月14日,他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物業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區內為他的機動車提供停車位,每月150元,停車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業公司簽訂停車泊位服務協議收取了服務費後,並沒有提供停車泊位,他的車只能停放在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閒場地內。
小文認為,根據《物權法》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物業公司收取了服務費後,沒有給自己提供停車泊位,自己的車實際停放地應屬於他與小區其他業主共有的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閒場地,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停車泊位服務費、車卡成本費,共計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專家說法
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第73條明確適用於該法正式實施後進行規劃的小區。在該類小區裏,開發商、物業無權處置已規劃好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而該法條對於今年10月1日前進行規劃處置的小區用地是否有約束力,目前尚不明確,也有待最高法出臺相應司法解釋。 |